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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钟】 福建上杭一家危险化学品企业 外包单位人员无证上岗被“一案双罚” ◎沈 记 7月25日,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外包单位违规作业被依法处罚。其外包单位上杭县某经营部因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刘某某在摩托车停车棚顶从事维修作业,被处以1万元罚款;该公司现场监护人张某某因未履行监护职责,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这是当地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违规行为实施“一案双罚”的典型案例。 “你持有高处作业证吗?”5月26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一线员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摩托车停车棚区域,发现外协单位上杭县某某经营部的刘某某在棚顶进行维修作业,且涉及焊接操作,便上前询问刘某某。 “没有。”刘某某如实回答。 鉴于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依法必须持证上岗,且作业期间需有专人监护,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现场监护人在哪里?” 现场陪同检查的负责人解释说,公司安排张某某担任现场监护人,未在现场监护,可能有事暂时离开了。 经查,刘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违规从事棚顶维修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而监护人张某某擅离岗位,未履行监护职责,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的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涉事外包单位及监护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事发后,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内部问责机制,举一反三强化外包单位管理:对涉事外包单位罚款3000元,对现场负责人、违章作业人员刘某某、监护人张某某分别扣款1000元、800元、500元,同时组织全公司及外包单位开展特种作业安全专项培训,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有监护、再作业”要求,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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