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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翻花头 就是不签“无固定”

发表于 昨天 08:2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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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已经认命的小陈,在今年上海有关部门确定“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后,认为自己“翻身”的机会来了。

  五年前,小陈进入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当时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设立了一个月的试用期。

  首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提出让小陈“承包”门卫安保工作,并与他签订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小陈认为企业没安好心,但为了这份工作,他忍了。

  近期,小陈向企业提出,企业与其签订的完成任务劳动合同已履约近四年,到底何时结束?企业大约感到理亏,便提出双方再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小陈认为企业胡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小陈认为,首次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续签完成任务劳动合同,他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当然要求签订“无固定”,企业无理由拒绝。

  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罗列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中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完成任务劳动合同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计算在内,既然不是“连续二次”,企业当然可以与他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观点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刁钻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将劳动合同归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任务完成”为终点,没有明确的终止日,这就与固定期限合同存在区别。而现行法律只强调“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没将签订“任务合同”也计为“次”的规定,因此,理论上“固定→任务→固定”是可行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项第四款明确:“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也就是说,即便企业采用“固定→任务→固定”这种交叉签约法,劳动者一旦诉诸法律,法律部门首先就是审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如果该合同只是“换马甲”,而非可量化、可验收等项目型岗位,那么仲裁、法院仍会把它当作固定期限合同看待。

  文 赵竺安 摄 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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