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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下称“原子能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原子能事业发展和核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核工业是高科技战略产业,是国家安全重要基石”,强调“完善核领域法规体系十分重要,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颁布出台原子能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成果,为规范和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国家原子能机构作为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站位、高起点、高标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抓好原子能法贯彻落实,切实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充分认识颁布出台原子能法的重要意义 原子能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颁布出台原子能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我国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大政方针、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义务,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国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我国原子能事业高质量发展。 原子能法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将核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体系。原子能法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写入法律条文,规定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要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从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根本原则。 原子能法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原子能法单独设置核技术应用专节,鼓励核技术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让更多原子能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与此同时,原子能法更加注重强调人民对发展原子能事业的知情权,要求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公众沟通,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原子能法深入贯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原子能法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同时,加强进出口管理,履行进出口国际义务和承诺,严格限制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为原子能领域贯彻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准确把握原子能法的深刻内涵和丰富外延 原子能法是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经验的凝练总结。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坚强领导下,我国原子能事业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我国在核科技研发、核能和平利用、核技术应用、安全保障,以及国际合作交流、核履约、核事务治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良好实践,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原子能法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充分彰显了我发展原子能事业,推动原子能和平利用的坚定意志。 原子能法明确了我国发展原子能事业的管理制度。我国原子能事业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予以支持,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原子能法对我国发展原子能事业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针对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明确从国家法律层面建立健全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等管理制度,核技术应用废旧放射源回收制度,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核安保制度,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核以及核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同时,原子能法在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设施退役治理经费、核事故应急准备金等方面作出了财务安排。 原子能法明确了有关政府、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建设和利用科普场馆、设施,开展原子能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对在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入贯彻实施原子能法,全力推进核工业高质量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核工业战线将认真做好原子能法贯彻实施,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奋力谱写原子能和平利用和核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在实现高水平核科技自立自强上再发力。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突出原始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探索前沿技术,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加大原子能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力度,加快打造核领域新质生产力。 在建强核工业产业体系上再聚力。坚定不移推动“热堆—快堆—聚变堆”核能三步走发展战略;坚持核燃料闭式循环发展路线,完善天然铀保障体系,持续提升核燃料循环各环节的能力水平,提升整体质量和效益,积极构建完整、先进、自主、可靠的核燃料循环体系。 在服务国民经济发展上再用力。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推动核技术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广泛应用。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路径规划,鼓励涉核央企、社会资本等参与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促进融通发展,不断壮大产业规模,为服务国计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提供有力支撑。 在推动核工业“走出去”上再加力。充分发挥我国核工业技术优势和完整产业优势,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全球南方国家,实行“一国一策”政策,推动发展成果共享,让更多“小而美”“惠民生”的核技术更好造福人类。深度参与全球核治理体系建设,为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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