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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张女士与许先生原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许。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小许随父亲生活。此后,张女士与陆某再婚,陆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陆一起生活。但婚后第七年,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2020年,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身后事亦由小许一人办理,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从张女士与陆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张女士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两人早已分居。继子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张女士和小陆的关系并不亲密。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为此,小许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判决:构建抚养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继子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婚生子小许继承。 ●说法: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这并不局限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还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在成年后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扶助、保护义务,让他们老有所依,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子女也应享有作为子女的相应权利,包括继承权。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10月11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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