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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文化模式下如何“做中国伦理学”

发表于 2025-10-13 08:08:4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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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点摘编】
  李建华在《道德与文明》2025年第4期撰文指出,“做伦理学”的提出表明当代伦理学主体性的增强,意味着不再停留于分析、描述和证成现有理论,而是将伦理学视为一种行动方式或对社会生活的“介入”状态。但是伦理学如何“做”又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文化模式的选择就是其中之一。文化模式的选择不是好坏的抉择,而是适应性和适宜性的检验。目前主要有主体性伦理学、主体间性伦理学和去主体性伦理学三种范式,是单一推进还是交融互补与协调,取决于“做伦理学”的人如何对待当代文化的多样性。对中国伦理学人而言,在强调巩固文化主体性的同时,如何保持开放的文化心态,超越文化对立,构建伦理学本色和中国特色相统一的自主的伦理学知识体系,实在是当务之急。
  《光明日报》(2025年10月13日 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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