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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跛脚入职当天被辞退平等就业权不容“跛行”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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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9 日,有网友在社交网站发帖称,自己通过得力集团三轮面试后,在入职报到当天因为走路跛脚问题被辞退。相关帖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5 月 13 日,该网友先后通过得力集团的两轮线上面试和一轮现场面试,成功拿到 HRBP 岗位的入职通知书后,按要求前往得力集团位于浙江宁波市宁海县的总部报到。接待的人事专员注意到她走路的姿势,询问其腿部情况,她如实说明是小时候生病导致轻微跛脚,并强调这不影响工作。她有 7 年工作经验,过往三份工作均获领导高度认可,且多次升职。然而,当天下午,该人事专员通知她“领导不同意其入职”,并要求她通过微信发送“因不适应,主动离职”的内容。9 月 29日,该女子将此事在社交平台曝光,得力集团总裁陈雪强当晚在帖子下留言,表示对此事“深感震惊”,并代表公司管理层致歉。9 月 30 日,得力集团官方发布致歉声明,确认事件“基本属实”。

笔者认为,该事件之所以引发强烈社会反响,根源在于其折射出就业歧视这一深层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就业选择不应受到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无关因素的限制。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歧视残疾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残疾人职工在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利,不得受到歧视。在得力集团事件中,该女子顺利通过了三轮面试,这证明其“跛脚”情况并不妨碍其从事相关工作,然而得力集团却以“走路跛脚”这一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关联的因素为由,拒绝了其入职,这一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典型的就业歧视,侵犯了该女子的平等就业权。当然,该事件中,得力集团在女子入职后又将其辞退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得力集团事件并非孤例。长期以来,“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残疾歧视”等就业壁垒屡见不鲜,损害了公民就业机会的平等,踩踏了法律红线。那么,为何就业歧视屡禁不止?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我国目前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文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体系,且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落地。二是劳动者维权困难。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但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或缺乏维权意识,或受制于“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赔偿金额低”等现实困境,最终选择放弃维权,这在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用人单位。三是违法成本过低。对用人单位而言,实施就业歧视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较为有限,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往往被视为“可承受的成本”,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就业歧视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含义、行为类型、责任承担等。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探索建立更广泛的用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用人单位“不敢违、不能违”。此外,还应加强社会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为受害者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渠道,鼓励更多人勇于发声,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得力集团事件再次敲响警钟——唯有真正破除就业歧视的壁垒,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才能行稳致远。

(查曼 岳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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