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签订劳务协议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这一长期困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问题,近期又引发大众关注。北京曾有法院认定,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务协议不能排除工伤保障。
事件回顾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务工的群体不断扩大。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现有约数千万超龄劳动者,他们在建筑、保洁、家政等服务行业发挥余热。但与此同时,由于“已超退休年龄”的身份,他们时常被排除在传统劳动法保护体系之外,面临工伤保障缺失、劳动权益维护困难等问题。
一则案例显示,一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中午下班就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因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历经两审诉讼均败诉。这一案例再次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2022年10月27日11时33分左右,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工席某花中午下班后,乘坐同事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从单位种植园返回宿舍就餐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席某花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已退休人员)》。事故发生后,其女姚某丽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席某花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用人单位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先后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该公司主张,席某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02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两点: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员工中午回宿舍就餐是正常生理需求,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此案暴露出当前劳动权益保障领域的几个争议焦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是否意味着排除工伤保险覆盖?工作期间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合理活动边界如何界定?“形式上超龄”与“实质上务工”这一矛盾现状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如何落实?
该案的判决结果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具有标志性意义,也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先例。与此同时,案件也引发更深层次思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时是否需预想到,有可能面临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文/摄 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