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初,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科接到劳动者王某举报,反映上海某数字科技公司每月无故对其罚款300元,存在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开展调查取证。
经了解,该公司从事网络数据业务,为了更好开展业务,公司在年初时经过管理层内部讨论制定了《公司员工日报制度》,制度要求员工每日上报系统数据,如未及时上报将对员工进行处罚,每人每次罚款30元。公司人事会在月底统计员工未上报次数,并按照制度进行罚款,其中也包括举报人王某。经调取公司的规章制度、会议记录、数据上报记录、在职员工的工资单、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后,执法人员发现公司制定的该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仅是公司内部管理层讨论后予以公告通知,也从未征询过员工意见。执法人员随即向部分员工现场了解情况,发现大部分员工对于这个制度都不予认可,但碍于在公司工作也未提出异议。
执法人员当即向公司管理层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公司自行制定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该规章制度无效,公司自行罚款涉嫌存在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返还克扣的员工工资。
最终,公司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取消了《公司员工日报制度》,也积极返还了所有员工被罚的工资。
【综合点评】
公司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罚款是否属于“克扣工资”违法行为?对公民个人的罚款,属于公权力范围,应当获得《行政处罚法》的授权。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行使处罚权的资格,其无权对职工进行罚款,对职工罚款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克扣工资行为。
那么企业是否有权自主扣除员工工资?在理论上,基于用工自主权企业是可以对职工进行工资的扣除,但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企业不应以“罚款”名义对员工进行工资扣除。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员工双方可以就奖惩进行协商约定,该规定第十七条奖惩也包括了考核奖惩制度,这也充分说明了企业对于员工薪资报酬的调整是有自主权利的。第二,奖惩的约定应由企业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程序合法。对于劳动报酬的调整双方需要明确协商约定,可以是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权利义务约定,如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载明关于薪资调整条款,员工签字确认则约定有效。如劳动合同未约定,企业后期以规章制度形式约定,则需通过民主程序确认,薪资调整内容需得到劳动者知晓及认可。第三,如需扣款,扣除部分要合理合法。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工资进行扣除,需尽可能把扣除部分分配在绩效奖金项目,不应扣除在基本工资里面,同时需注意扣款的绩效考核标准要合理合法,能够量化,而不是一个非常模糊无法完成的目标。
劳动者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当前用工环境下企业亟需转变管理理念,通过优化管理模式提升效能,而非简单归责于员工执行力。 文 马康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