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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秦某向本报咨询称,2024年9月,他与某软件研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一款3D虚拟软件。协议中载明:公司融资成功后,将与秦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若半年内未融资成功,仍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月薪不低于2万元。协议签订后,秦某参与项目开发,但未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作时间较为自由,报酬也由吴某某个人转账支付。现秦某有意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秦某问,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员工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吗?
针对秦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本案中,秦某与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内容与实际履行均体现出平等合作、风险共担、管理松散等特征,更倾向于认定为合伙或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知,秦某如主张劳动关系,需举证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核心要素。首先,案涉协议明确约定融资后签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附有条件,缺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秦某工作时间自由,未接受公司考勤或业绩考核,管理松散,人身依附性较弱;最后,秦某报酬由吴某某个人转账,未体现工资构成的稳定性与考核性,经济从属性不明。因此,秦某与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应认定为合伙或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何律师提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并不排除劳动关系,若协议内容与实际履行均体现出合伙或合作关系时,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核心要素。 记者向晓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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