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既没有与他终止合同,也没有与他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这个时候保持沉默还是发声?能否要求企业依法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阿丁左思右想后,最终决定与企业“谈谈”。
3年前,阿丁进入这家企业,在技术科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的产品属于“高、精、尖”机械,技术更新迭代极快,1年前,企业与阿丁商量,派他去欧洲学习1年,双方还签订了阿丁学成归来须为企业服务2年的服务期协议。
阿丁回国后依约履行。但他发现,企业与他订立的3年期劳动合同已到期,企业却没有动静。当他提出双倍工资的要求后,企业认为他们有“豁免权”。
★争议焦点
阿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虽与他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且已满一个月,因此他的情形符合法律双倍工资的规定。阿丁还认为,如果企业不支付双倍工资,他就以企业欠薪为由,换取自由身。
企业认为,阿丁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签,确实是企业的疏忽,但好在阿丁仍在服务期,所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可以不付,并且还要求阿丁续签劳动合同。
★专家观点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其实,服务期大于劳动合同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早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这个续延,是否要事先告知职工,以何种方式告知,却无表述。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为此打了一个“自动续延”补丁,所以当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当然,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企业事先告知沟通更佳,可以避免双方对于政策理解偏差而产生误会或矛盾。
另外,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惩罚性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薪酬”,因此阿丁无法以此来认定企业欠薪,从而换取自由身。在此次事件中,阿丁需要做的是和企业友好协商,提出疑虑或担忧,企业也应当做好政策解释,妥善解答劳动者的疑惑,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文 赵竺安 摄 李轶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