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员工被迫自行缴纳后,能否向公司追偿?劳动法领域专家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员工垫付单位应缴部分通常获支持,而以灵活就业身份全额自缴则存争议,维权路径与结果也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事件回顾
众所周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不自行承担本应企业负担的社保缴纳部分,这笔费用,究竟该由谁来“买单”?
2024年3月,常某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公司明确告知需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办理社保缴纳。为了确保社保连续缴纳,常某在2024年12月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全年社保费用11647.2元。2025年1月离职后,常某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赔偿其垫付的社保费用10676.6元。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缴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常某自行代为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了本不属于劳动者的义务,导致其实际损失,因此判决公司支付常某10个月的社保费用9706元。
这一案例在现实中并非孤例。查阅案例可以发现,在江苏某制造企业,一名技术工人在职期间因公司长期不缴社保,自行补缴后向公司追偿,法院同样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而在浙江某电商公司,一名员工在离职时发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自行补缴差额后向公司索赔,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这些案例反映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各地司法裁量标准不一、证据认定规则差异等因素,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社保缴纳争议外,实践中还出现了其他类型的社保权益纠纷。例如,在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因公司未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其无法在新单位正常参保,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员工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保,但因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员工要求补足差额的诉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这些案例共同勾勒出当前社保争议领域的复杂图景,既体现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也暴露出用人单位在社保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与劳动者的社会权益保障,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文 朱兰英 摄 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