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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碰瓷”才能真保护(纵横)
尹锋林《人民日报》(2025年12月03日 第 05 版)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一些经营主体假“专利”之名行“牟利”之实、打“维权”之旗行“侵权”之事,严重扰乱经营秩序与诉讼秩序,破坏创新环境与营商环境,应当加大依法治理力度。 这批典型案例有两个突出亮点。一是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精准打击知识产权“碰瓷”行为。实践中,恶意诉讼的具体类型是多样的。如何判断知识产权诉讼发起人是否具有恶意,是精准打击“碰瓷”行为的关键。 在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金某公司为阻挠灵某公司上市,以灵某公司侵害其名称为“一种混合装置”的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被灵某公司以恶意诉讼为由反诉。最高法二审认为,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难谓巧合的起诉时机等因素综合起来,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为了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该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应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最高法在该案中不仅运用“以时机看动机,以标的看目的”的恶意认定方法,还提出了恶意诉讼“起诉即侵权”的理念,为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碰瓷”行为提供了裁量依据,传递了坚决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鲜明态度。 二是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让“碰瓷”者无利可图。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门槛高、周期长等特点,诚信的经营主体一旦卷入恶意诉讼,就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和经费进行应诉。 在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中,最高法提出“全面赔偿原则”,这也是此案最大的典型意义所在——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可以说,依法提高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标准,让受害者获得充分、全面的赔偿,让不诚信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助于进一步遏制知识产权“碰瓷”行为。 当然,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从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方面打击知识产权“碰瓷”行为,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一方面,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本质及危害的认知。另一方面,完善制度筑牢防线,进一步提高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让受害者获得充分救济,让“碰瓷者”付出远超收益的代价。 坚持多管齐下、久久为功,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真创新、真保护创新”的目标,更好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 (摘编自《法治日报》,原题为《绝不让知识产权“碰瓷”行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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