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摄 梁嘉蕾
2025年我国劳动保障政策体系持续升级,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痛点与新需求,构建起更全面的制度防护网:最高法新规明确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多部门出台系列指引,推动平台企业在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报酬等规则制定中纳入平等协商机制;工伤保险新规细化居家办公、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职工养老保险新增病残津贴制度……
记者在整理中发现,新政中,有的条款是对既有旧条款的补充和强化,有的是在声声呼吁和期盼中应时、应势而生,而在未来长期贯彻和实施中,都将面临执行到位与否的挑战。
明确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自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落地】 事实上,这一司法解释并非新规,而是对既有规定的重申,在《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早已有此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二》条款出台后,进一步强化了劳资双方不缴社保的无效约定背景下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彻底堵上了社保制度执行中的这一漏洞。
《司法解释二》施行后,相关部门结合普法宣传,通过案例解读、企业合规培训等方式,向企业和劳动者传递“社保依法缴纳不可规避”的强烈信号。同时,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有了更清晰的裁量依据。当前,新规已有最新判例——左某2019年入职沈阳某公司,签自愿弃社保申请,后自行缴纳养老及医保,2024年12月离职。2025年3月仲裁不受理后起诉,一审判公司返垫付社保32840.16元。公司上诉称约定有效且属行政范畴,二审2025年10月15日依《解释二》第十九条“弃缴社保约定无效”,驳上诉维持原判。
细化工伤认定情形
【政策】 1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其中包括: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落地】 自2013年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到2016年颁布《意见(二)》,再到此次新规落地,工伤保险政策始终紧密跟随用工场景与用工形态的动态变化,积极回应了当前数字化办公和灵活就业广泛普及的新趋势,将政策覆盖范围从传统劳动关系拓展至居家办公、线上沟通等新型工作场景。
在《意见(三)》出台前,“三工”要素模糊、劳动关系确认难、特殊情形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工伤认定实践中较为常见。工伤待遇调整与支付范围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核算争议。《意见(三)》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完善。
新增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落地】 今年夏天,浙江吕女士收到了第一笔病残津贴。她因恶性肿瘤丧失劳动能力,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只有5年10个月,在过去她是无法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新政,如今却成为浙江东阳市首批病残津贴的申领人。
记者了解到,新政策最大突破在于实现了风险保障全覆盖。对比因病退休和病残津贴,后者有一项明显优势:没有缴费年限的门槛。只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缴费人员都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