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终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个多月,企业又提出终止,阿汪决定就这件事好好与企业掰扯掰扯。
一年多前,阿汪进入这家企业,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今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既没有通知他续签,也没有通知他终止走人,他仍按原来的要求工作着,公司准时发放工资和福利。
可是,劳动合同到期一个多月后,企业人事部门突然想到阿汪劳动合同“真空期”这档事,便欲与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此时阿汪不乐意了。
★争议焦点
阿汪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既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且现在工作也不好找,他已符合条件,当然请求企业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企业人事经理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阿汪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未及时与其终止是事实,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事后提出终止,仍是可以终止的。如果阿汪不愿接受这个现实,企业只能诉诸法律。
★专家观点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阿汪所运用的“司法解释(二)”与用人单位运用的“司法解释(一)”,都是目前正在施行的有效的相关规定,二者冲突,是相关规定随着历史演变造成的,按照法条竞合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司法解释(二)”的施行日期晚于“司法解释(一)”,在法律位阶相当的情况下,显然适用“司法解释(二)”,即采用阿汪的观点。
现在的问题远不止这些。如果阿汪请求以原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获准,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是固定期劳动合同,履行到期后,由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缘故,阿汪提出以原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能拒绝吗?上海明确规定:不能。因此,职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一个多月,仍在企业工作,企业未表示异议,企业不仅需要承担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还要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文 赵竺安 摄 李轶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