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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23年未曾修改

发表于 2011-10-21 10:18: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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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世纪80年代到现在,斗转星移,沧海桑田。人在变,城市也在变。

  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多工薪阶层家离工作单位比较远,中午不能回家给宝宝喂奶,而奶粉质量问题又频频挑战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一些原本有奶粉喂养想法的妈妈们“望而却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23年未曾修改,是否还适应现在的时代与生活节奏?宝宝需要定时定量哺乳,一天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是否合适?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度采访。

  【新闻背景】

  ■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同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主要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和强体力劳动。另外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哺乳假:1989年出台的《大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根据工作性质在一至两周内适当减轻工作量;个别上班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工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工龄连续计算。

  A

  享受一小时哺乳时间

  却几乎都浪费在路上

  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正处于哺乳期的年轻妈妈,发现确切了解哺乳时间这一规定的约占40%。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每天一小时受法律保障的哺乳时间,也有些人认为是两个小时,她们惊诧地质疑记者:“一个小时怎么能够呢?”

  小陈在事业单位上班,她知道自己享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但由于家离单位太远了,往返一次得用上两个小时,时间都浪费在路上了。休完产假上班后,小陈就跟领导协商:早晨晚到一小时,晚上早走一个小时,中间就不回家了。她平时带着吸奶器上班,定点“给宝宝做饭”。她说,想坚持给孩子母乳喂养到一周岁。

  “为了宝宝可以坚持吃母乳,我特地在公司附近租房子住。”在一家私企上班的朱妈妈告诉记者,“我们单位每天给我一个小时哺乳时间,上午半个小时,下午半个小时,加上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完全实现了母乳喂养。”

  “我们单位没那么严格,领导也挺有人情味的,所以我只上半天班就可以了。”不愿意透露具体工作单位的路妈妈很自豪地告诉记者,这样她就完全没有后顾之忧地实现她的全母乳喂养计划了。

B

  个别单位没有哺乳时间

  无奈中放弃母乳喂养

  网名“蛋糕”的妈妈在刚筹建的一外企大连分部上班。单位没有哺乳时间,但因为单位离家只有两站路,“蛋糕”就利用午休时间回家给宝宝喂奶。“蛋糕”告诉记者:“回到家里,宝宝要是饿,就先喂他;不饿,我就先吃。喂宝宝加吃饭就半个来小时,有时候时间紧张,我喂宝宝,我妈就拿食物喂我吃。”

  “蛋糕”算是幸运的。在一家外企工作的小吴就很无奈。“我做销售,由于我负责的领域没有人接替,所以生完孩子两个月就上班了,没办法,只好早早地给孩子断了母乳。”

  在媒体工作的小吕休完产假重新工作后,由于一时难以适应激烈的竞争,加上减少了母乳喂养次数,母乳便相应减少。她只好给宝宝添加奶粉,只在早晚给孩子吃母乳。

  C

  “背奶”上班遭遇吸奶尴尬

  《规定》中的哺乳室已了无踪影

  一些年轻的妈妈为了事业与家庭兼顾,选择做“背奶一族”:每天背一个挎包,里面有便携冰袋、奶瓶和吸奶器,适合冷藏、储存和携带母乳,上班时将奶挤出来,下班后背回家。据了解,吸奶器也是网络商城销量最多的商品之一。

  可是,在哪里吸奶却成了问题。在某机关工作的小刘只好选择到女洗手间去,可是又有点担心洗手间的卫生条件是否适合吸奶。很多年轻妈妈们也都有苦难言:“我们没有更衣室,只好因陋就简,找个没人的办公室吸奶,可是总担心会‘走光’,弄得心情紧张、郁闷,工作也会出差错,母乳分泌也受到了影响。”

  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20多年前是这样规定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一家一个孩,要么父母帮着带,要么请保姆,很少有人再把孩子放到哺乳室。所以,曾经是一个单位特色的“哺乳室”也渐渐地退出了历史舞台。现在设有专门哺乳室或女职工卫生室的单位已十分鲜见或基本消失了。

  D

  旧规定仍在 新办法未出

  多数企业人性化应对

  对于20多年没有修改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大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王东坤认为,出台于1988年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对此,妇联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曾多次与有关部门联合呼吁修改完善这个《规定》。她说:一个三期(孕产哺期)女职工的健康、一个婴儿的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现在大多数处于哺乳期的妈妈都是职业女性,既要完成本职工作,又肩负着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的多重重担,有时候真是身心俱疲,她建议适当延长产假,且保障三期女职工岗位。

  对“规定”中的哺乳时间,王东坤说,《规定》确定一天一个小时哺乳时间,大多数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是能够灵活变通的,比较人性化,所以妇联权益部在关于哺乳时间这个问题上的投诉案例较少。对出现问题的,大部分单位对女职工的诉求能够及时纠正,予以保障,但也有个别女职工因怕向领导反映后得罪领导或保不住岗位而不敢主张权利。

  记者为此也采访了地处开发区的我市某大型企业,据该企业工会女工委员介绍,因为企业里女职工比较少,再加上单位距市区较远,他们将女职工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一次合并为一次,哺乳期女职工上午上班,下午就可以回家喂奶了。

  虽然都在呼吁延长女职工哺乳时间,但企业也有苦衷,这势必会带来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有关专家表示,在国外,政府会对女职工密集的企业给予补贴或减少税收,分担企业相关成本。我们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调休、半班等形式,对生产后的女职工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建业执业多年,据他说还从来没有遇到因“哺乳时间”而引起的法律异议与纠纷。闫建业律师说,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样多年未曾修改、现在仍然适用的法律规定还有一些。但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来说,显然已经不太适应现在环境,尤其是上下午各30分钟的时间已明显不合适。但是,法律的立、改、废需要时间,一个新规定首先要出台草案,再广泛征询各方意见,最后才能确立,写进新法,同时,旧法废除。据他了解,近几年,已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门就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出议案,建议增加哺乳时间;适当延长女职工配偶的产假时间等。

西班牙:

  父亲也有哺乳时间

  欧盟法院近日裁定西班牙的父亲也可以比照母亲,享有一天两次的哺乳时间。据报道,此前,西班牙一名男子阿瓦瑞兹认为该国现行法律只给予上班妇女哺乳时间的规定,有“歧视男性”之嫌。他主张男性和女性在履行父母的职责上,应维持相辅相成的关系,被赋予平等权利和义务,法律有责任维护这样一个正面的家庭与社会价值。

  西班牙法律规定,新生婴儿的母亲,如果是职业妇女,在小孩满9个月以前,上班日可以享有每天两次、加起来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妈妈们也可以选择通过晚一点上班,或是早一点下班的制度来缩短工时,每天以半小时为限。

  不过, 过去只有职业妇女才享有这项权益,在欧洲法院判决之后,男性也可以同样执行这一规定。

  英国:

  产假可以“切碎”了休

  英国新产假计划规定,父母双方可将总共约12个月的带薪产假组合在一起,然后再分配。双方甚至可以把产假“切碎”了来休,最短一次可以休几星期的产假。剩下的,有需要再休。

  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孩子出生后最初几周,“联合产假”是专属于母亲的。大概两个月后,父母双方才能享用剩下的10个月假期。两个人可以一起在同一时间休,也可以错开来休。一个人休得少,另一个就休得多。这样一来,理论上父亲最多可以休10个月产假。

  目前,英国的产假制度规定,母亲能休33周产假,最初6周能拿到薪水的90%,之后每周能拿125英镑;父亲原本能休两周带薪产假。去年4月,在英国工党哈里特·哈曼的推动下,父亲也可休6个月带薪产假。

  ■瑞典 1974年率先将母亲产假改为父母亲产假。目前在瑞典,父母亲产假共有13个月,由双方自行安排,但必须在孩子年满8岁前休完,休产假的任何一方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

  ■德国 2007年采用瑞典模式,在14个月产假中专为父亲设定了两个月法定带薪产假。

  ■葡萄牙 唯一强制休产假的国家,不过仅为一个星期。

  ■冰岛 父亲和母亲的法定产假各定为3个月,剩下3个月由夫妻两人自行分配。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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