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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天津工人报 》( 2025年12月17日 第 03 版 )
通讯员商慧良报道在劳动纠纷中,女职工休产假后的岗位安排与工资支付等问题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女职工休产假后公司擅自调整岗位、变相阻止劳动者返回原岗位工作的法律责任,充分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小李是A公司的员工,先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从网络编辑调整为排版设计员,基本工资从4500元涨至4800元。后小李开始休产假,并于休完产假后返岗。 然而,返岗后小李发现原排版设计岗位已被临时工替代,公司安排其从事文员工作,且在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给出的合同存在诸多问题:合同期限与事实不符,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仍签固定期限;岗位从排版设计员变更为文员;基本工资仍按4800元约定,而非工资条上显示的5000元。 小李就合同问题与公司协商未果,公司要求其不签合同就回家,此后小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就此产生一系列劳动争议,小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工资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与A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小李还处于产假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结束。 关于工资支付,小李未再提供劳动并非自愿,而是因公司要求不签合同就回家,因此公司应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工资。对于工资标准,小李提交的工资条显示为5000元,A公司称系财务计算错误却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工资标准为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小李工资差额3万余元。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本案中,小李休产假期间,公司在劳动合同续签问题上,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以不签合同就回家的方式变相阻止劳动者提供劳动,明显违法。同时,工资标准应以实际发放为准,用人单位不能以财务计算错误等无证据支持的理由否认实际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但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工资。 【法官提醒】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到侵害,如遭遇岗位擅自调整、工资无故降低、劳动合同违法终止等情况,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然后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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