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要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并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保险期内,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期满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或停工留薪期满止;伤残5-10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所在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