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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企业欠薪 职工辞职是否要赔违约金

发表于 前天 08: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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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以企业欠薪为由要求辞职,并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则要求服务期内的职工要么继续履行服务期,要么支付违约金。

  这起“闹剧”源于阿夏与企业的纷争。

  两年前,阿夏被企业派往国外母公司学习半年,双方约定,阿夏回来后,必须为企业服务三年,如果阿夏违约,将赔偿高额违约金。

  阿夏经过学习回国后,依约为企业工作至今。可是,现代先进制造业发展极快,企业第二轮融资不顺利,资金没有按时到账,导致企业上个月就开始拖欠职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阿夏见势不妙,便想主动走人,但企业不放,双方就此发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阿夏认为,企业送他出国培训,确实增强了他的个人竞争力,但他也在履行忠诚义务。如今,是企业欠薪在先,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企业认为,企业并没有故意欠薪的意图,只是融资出现了问题,相信问题只是暂时的,会解决的。

  阿夏既然与企业约定了服务期,就要依法履行。如果他执意主动辞职,就必须支付违约金。

  ★专家观点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如果企业不存在欠薪行为,那阿夏主动辞职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当事双方的服务期约定,赔偿违约金是毫无疑问的事。

  问题在于,阿夏虽然在服务期内,但企业拖欠了他的工资,而欠薪确实又是职工主动辞职、又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因此,该起争议阿夏是占据上风的。

  至于企业提出因融资不利才发生欠薪事件,潘律师认为,经营企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融资风险就是其中之一。经济活动风险不是不可抗力因素,企业应该有相应的抗击手段和方法,而且,也不能把风险转嫁到以付出劳动力为收入来源的劳动者身上。由于企业有错在先,职工合法主动辞职,企业就没有理由再索要所谓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潘律师最后提醒,由于法律部门对欠薪的审查很严谨,欠薪导致的主动辞职,劳动者最好在欠薪发生的三十日后再走人,并且事先一定要向企业“预警”,还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当然,如果能够向地区工会组织反映,那就更严谨了。

  文 赵竺安 摄 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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