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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不胜任工作”

发表于 昨天 09: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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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不胜任工作”

■邢承木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热议:一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雇员工,最终被认定构成违法解除。这一判决再次明确,“末位淘汰”并非合法的用工管理手段,“末位”与“不胜任工作”之间不能画上等号。(据《工人日报》)
所谓“末位淘汰”,是部分企业定期按预设标准给员工考核排名,将末位者直接解雇的管理方式。表面上看,这是激发员工活力的手段,实则无任何法律支撑。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解雇员工需建立在“客观不能胜任工作”的基础上,且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调岗等前置程序,绝非简单以排名定去留。最高法也早已明确,仅以末位淘汰、考核排名靠后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
企业搞绩效考核本无可厚非,合理的考核能理清工作成效、激励员工进步。但考核的核心是查漏补缺,而非“为了淘汰而排名”。有排名就必然有末位,这是竞争排序的客观结果,不代表末位员工就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现实中,不少排名末位的员工,业绩虽不及同团队顶尖者,却仍达标甚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仅因相对排序就被解雇,显然有失公平。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企业将“末位淘汰”当作变相裁员的工具。有的刻意制定严苛到难以完成的考核指标,动辄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雇员工;有的考核标准模糊主观、流程不透明,全凭管理者意愿打分,让员工无从辩驳。这种做法不仅直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还会破坏企业内部氛围。
不合理的“末位淘汰”,只会适得其反。员工为避免被淘汰,可能放弃协作、互相提防,甚至出现“为凑业绩而造假”的乱象,团队凝聚力大幅削弱。频繁的人员更替还会增加企业招聘、培训成本,引发系列劳动纠纷,最终影响长远发展。英伟达CEO黄仁勋曾直言,末位淘汰会逼走优秀人才,抑制创新,这话戳中了这种管理方式的要害。
企业用工自主权并非无限,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不能凭主观意愿滥用管理权。合法的绩效考核,既要内容合理、指标量化,贴合不同岗位的实际工作场景与职责要求,避免脱离实际的严苛标准,又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公示,让员工清晰知晓考核规则,同时保障其知情权与申诉权,确保考核过程可追溯、可辩驳。
对考核靠后的员工,企业应优先提供针对性培训补足能力短板,或进行合理调岗适配其技能,全力帮助员工提升进步,而非简单粗暴地一弃了之,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责任。
效率提升与权益保护从来不是对立面。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稳定付出,员工的成长也需要企业提供合理的发展空间。只有建立公正透明的考核制度,用合法合规的管理替代简单粗暴的淘汰,才能化解劳资矛盾,让企业与员工形成合力。
此次法院的判决,为企业敲响了警钟。摒弃“末位淘汰”的错误认知,构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管理体系,才能让企业依法依规走稳发展路,真正实现企业和员工共赢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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