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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450)——确定年休假工作时间 新旧单位应累计计算

发表于 2011-10-25 16:51: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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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了1年零6个月后,跳槽到某酒店。酒店与王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后,王某向酒店提出申请,要求休年休假。但酒店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按照单位规定,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评析: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能因为跳槽就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职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过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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