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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是提质增效的管理利器,绝非企业任性解雇的“挡箭牌”。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撕开了部分企业借“末位淘汰”肆意解聘的违法假面。
周某与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两度绩效考核获评D级,遭公司以“不胜任且培训后仍不称职”为由解约。周某仲裁胜诉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明确裁决:公司未充分举证周某不胜任,仅凭考核末位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违法解除。
“末位淘汰”听着冠冕堂皇,实则是部分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甩锅套路”。劳动合同法早已明确:解雇须以“客观不能胜任”为前提,且必须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最高法亦明确,绩效考核排名靠后绝非解约的合法理由。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任何借考核之名的违法解聘,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末位”绝不等于“不胜任”!有排名就有先后,末位员工的业绩或许仍达标。部分企业考核制度不完善,却将管理失职责任甩给员工的做法,既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有损自身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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