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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典”评 菜市场摔倒致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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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工人报 》( 2026年02月04日 第 03 版 )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李先生前往某菜市场买菜。在市场内通道行走时,他不慎被地面随意放置的物品绊倒,当场摔倒在地。周围摊贩见状后将其搀扶至摊位旁休息,期间李先生曾尝试起身,手扶靠背椅行走时明显感到行动不便,只能再次坐下。菜市场工作人员见状,将李先生停放在市场外的电动自行车推至其身边。李先生稍作休整后,执意骑车离开,不料行驶不远便因身体不适、操作失控,连人带车再次摔倒。

事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十余天。因就赔偿事宜与菜市场协商无果,李先生以菜市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菜市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菜市场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场内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需及时消除场地内的潜在危险,还应在损害发生后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其未对通道内放置的物品进行有效管理,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是导致李先生第一次摔倒的直接原因之一;在李先生已明显受伤、行动不便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反而协助其骑车离开,为第二次摔倒创造了条件,存在双重过错。同时,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在行走时未留意地面环境,对第一次摔倒存在一定过错;在已受伤且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选择骑电动自行车离开,忽视了自身身体状况的风险,对第二次摔倒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菜市场应对老李先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自己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提醒:

随着城市生活的日益便捷,菜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成为市民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此类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安全保障是多方共同的责任。经营场所需筑牢安全防线,公民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唯有双方共同发力,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环境。

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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