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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457)——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安排岗位违约又违法(图)

发表于 2011-11-8 16:51:5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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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杨女士向本报咨询:她应聘的职位是保险公司的会计师,岗前培训的内容也是会计方面的业务,而实际安排的工作岗位却是拉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她认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出辞职、并离开公司。而公司最近向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返回公司上班,否则,将以擅离职守之名,追究其违约责任。她想知道:在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她是否可以不赔偿公司?
  案例回放:公司违约安排岗位 职工离职被索5万
  杨女士与公司签订的二年期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2年5月。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会计科精算师。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各险种、项目的可行性及赔付数额进行估算确定。上岗前,公司先派她赴上海接受了两个月的培训。
  回来后,却安排她做保险代理人。代理两个多月保险业务之后,她提出应按合同约定调换其工作,但公司以她应继续熟悉市场为由予以拒绝。不得已,她提出辞职,公司没有同意。
  几天前,她留下离职信离开公司。公司复函认定其违反合同,并向其追讨5万元违约金。
  律师答疑:擅自变岗企业违约 职工离职合理合法
  葛磊律师告诉杨女士可以不理睬公司说法,该公司所谓的追责、索赔等言辞只不过是吓唬人而已,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法理上讲,该保险公司无权擅自改变杨女士的工作岗位。其一,《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从杨女士的实际情况看,其培训完毕后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安排其做会计科精算师,也未将这一变更与其协商,完全属单方行为。因此,该公司的做法不仅违约而且违法。
  其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在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岗位的情况下,杨女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随时提出这一要求。
  综上,杨女士因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提出辞职,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职是合理合法的,是该公司违约在先,杨女士并未违约。因此,该公司要求杨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既不合理,也不会得到法律保护,杨女士可不予理会。(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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