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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官患”不治,矿难难除
进入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死亡101人。综合分析事故集中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盲目乐观,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一些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最终酿成事故,教训极其深刻。
矿难之于中国,早非新鲜话题。矿难是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到公民的伤亡,首先便凸现出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缺失,在于政府公共责任的失落。遏制矿难,必须先治官。
任何产业,若丧失政府监管,则人的处境必定困苦。政府制定安全法规和环保标准等,督促和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劳动权益,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一个矿工,在他工作的矿井里因事故而失去生命,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失败。
政府对煤矿产业的安全监管,必须将最重要和充分的工作做在事故之前,而不是在灾难发生之后。不得不承认,没有一个矿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硬要工人去送死,这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必然前提。政府的安监责任和矿主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侥幸心理之间,构成了一种以矿工生命为代价的拉锯,而矿工并不能左右这些决定他们生命的外在力量。
要治矿难先治官,剑向所指就是官员权力腐败带来的煤矿安全监管失效。客观的说,目前,采矿业的安全保证,在技术上并不是难题,真正的难题是如何引入有效的监管。矿工虽有参与安全监管的足够动力,却没有这种权力;官员有安全监管的足够权力,却没有动力落实监管,甚至借此寻租,陷矿工于不义。至于矿主,又要多出煤,又要节省安全成本,牺牲矿工的利益成了有意或无意的选择。可以说,“官患”不治,则矿难难除。
近年来,有关部门提出要治矿难必先向矿工赋权。赋予矿工权利,把政府安监官员请到矿井现场来,随时监管他劳动场所的安全,而不是在他长眠于地下之后;把企业主随时请到桌面上来,要求立即改善糟糕的矿井安全设施,从而保证他的人身安全,而不是忍受“你不干就走人”的胁迫。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迄今为止这些权利基本上还是纸上谈兵。给矿工赋权,并真正使他们行使好权利,不是件容易事,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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