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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中立】治官与赋权共举才能让矿难止于未始

发表于 2011-11-15 21:30:4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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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治官与赋权共举才能让矿难止于未始
堂吉伟德
师宗矿难已致21人遇难,为云南15年最大安全事故,让矿难这一顽疾再次引人注目。11月3日晚上19时45分,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千秋煤矿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数名矿工遇难。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此矿的“二进宫”,之前,2008年6月5日,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千秋煤矿发生一起冲击地压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0万元。
2008年“6.5矿难事故”,虽然最后定性为自然事故,但调查结论也提及,“未执行相关制度”亦是主要原因。一定程度上讲,天灾或即人祸。同时,事故发生后,煤矿方面对死难人数的漏报,也难以阻当公众的浮想联翩。
一而再,再而三,矿难为何如幽灵一样挥之不去。据统计,仅10月份我国就发生12起煤矿事故,导致59人死亡,10人失踪。其中,有3起事故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占当月事故遇难人数的69.5%。矿难接踵而至,前面鲜血尚未散去,后面的惨案又接连发生,我们何以杜绝煤矿安全,矿工的生命又靠什么来保障,他们的生命权靠什么来尊重和落实,这样的问题,必须正视也理应全面解决。
  于矿山安全管理,我们不乏制度层面的设计,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关键在于制度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使之形同虚设。
从“领导带班”的敷衍应付,到矿难事故的瞒报漏报,及至相关安检督察查流于形式,制度若执行不力,则安全生产事故始终停留在高发的状况,难以遏制。总之,生命的尊重,安全的保障,都是靠刚性的制度,以及严格的执行换来的。目前的问题在于,恰恰是治官不力,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处于虚置的地位。由此而言,治官当是解决矿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出途径。
但仅有治官显然很难实现制度的全面落实,客观讲,这也是当前矿难屡禁不止,处于高发的主要原因。因为在矿山这种相对封闭的圈子里,外界参与监管的机会很小,一些制度究竟是流于形式,还是严格执行,或者执行的好坏程度,都得在实际过程上得到全面的落实。而这就需要发挥矿工的作用,给他们赋予监督的权利。
事实上,给矿工赋权一直为外界重视的呼吁,但遗憾的是,这种权利的法律保障并不健全,在体系建设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工会组织不能独立发挥作用,使职工权利普遍陷入保护困局,而这种困局不但于矿工,对于大多数企业员工来说,都同样如此。
我们曾经讨论过工资协商难以执行的原因,分析的结论是,由于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地位失衡,使得劳方很难在争取权利和保障权利上有主动的地位。而要解决这一现象,就必须在法律层面给预工会独立的支撑,并通过法律的保护,使员工权利在受到损害时,能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救济,比如赋予员工举报权,因举报而不受到打击,或者对其有制度层面的补救,加大资方违规的风险,那么矿山安全的制度,才会在治官与赋权同时发力的基础上,得到真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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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7:16:25 | 查看全部
人胜不了天 总有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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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1:08:27 | 查看全部
当前这个问题没发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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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1:12:45 | 查看全部
涉及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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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1:12:5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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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3:56:18 | 查看全部
关键在于制度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
认同老师观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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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2:11:58 | 查看全部
叶老师这和稀泥的谈论, 不可取的,我们应该就谁先谁后明确观点,而不是一起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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