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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淑萍老师:
您好!
我是厦门机关单位的司机,属非在编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经有16年,合同于今年3月31日到期(一年一签)。由于单位要执行厦门市财政局2007年8月18日印发的厦财行【2007】20号文件,该文件主要条款如下:
非在编人员工资标准定额2.9万元/年/人(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午餐补贴、夜(误)餐补贴、防暑降温及考核奖励性补贴、社保、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管理费用包括非在编人员的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人才派遣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等)
根据本人情况,按此文件比原有工资每年少1.8万元(原工资实发3000多元),现在本人想向单位申请签订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保持工资待遇按原标准不变,单位不同意,请问单位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现厦门市在编驾驶员工资5000多元)
单位的做法是买断工龄,然后按厦财行【2007】20号文件执行,与我签订2.9万元/年的合同(三年一签),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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