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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公布职工电话号码?------请暂缓!

发表于 2008-4-25 09:46: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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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职工电话号码?------请暂缓!

丁于兵


近日,公布职工电话号码好象形成一股风气,紧跟仇和新政首开公布干部电话号码之先河,很多企业也纷纷仿效,把职工的电话号码公布于众。近日,笔者从报上看到:武汉铁路局襄樊供电段把全段干部职工的工作电话、手机电话、家庭电话一网打尽,统统公布于众,在干部职工中造成非议。(《人民铁道报》3月29日三版)

仇和昆明新政,笔者在网上查了一下,仇和公布的是领导干部的工作电话。这里,要注意,第一,仇和公布的是领导干部电话。领导干部作为公仆,拿国家的奉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公务缠身,日理万机,即使在工作时间,人民群众也不太容易找到,公布领导干部的电话就是为了更方便人民群众找他,公布他的电话是工作所需。第二,大家都知道,很多领导干部的通讯费都是公款消费,公家报销,领导干部电话费有人买单,公布领导干部电话首先在经济上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并无损失。第三,仇和是有选择的公布,公布的是工作电话,并没有公布私人电话,更没有公布家庭电话,既然是工作电话,理应为群众所知道,公布工作电话天经地义。

可是襄樊供电段不仅公布了干部的工作电话,连职工的手机、家庭电话也一网打尽,难免让人觉得有“做秀”之嫌。公布干部的电话还稍好理解,干部的话费由公款报销,可是公布职工的家庭、手机电话号码就不太好理解了。

第一,职工的家庭电话也好,手机也好,都是职工自己买单,笔者至今也没看到过哪个企业为职工报销家庭电话和手机话费的消息。第二,一个企业,普通职工负担多大的责任,公布职工的电话起多大作用,公布普通职工的工作电话、手机电话、家庭电话,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恐怕值得大大的商榷。第三,《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谓个人通讯秘密权,就是个人有对自己的信件、电子邮件、电报、电话和传真的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就个人电话号码来说,它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应该属于隐私权的范畴。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属于侵犯隐私权。可见,没有经过公民许可,公布公民的非工作电话以外的电话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襄樊供电段把全段干部职工的工作电话、手机电话、家庭电话一网打尽,统统公布于众,笔者不知道这是不是经过了职工允许,显然,没有经过允许明显是侵权的,即使是经过了全段干部职工的允许,这种广而告之的做法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信息社会,电话号码是重要的私密信息。笔者不敢肯定地说襄樊供电段如此详密的“电话号码大全”流失出去后会给一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最起码,要是有人不时地给这些干部职工家里打些骚扰电话,干部职工尤其是家人该也是很不爽的吧?

那些已经和正准备不分青红皂白公布干部职工手机和家庭电话号码的企业,请三思而后行!

湖北省襄樊市前进路43号襄樊火车站办公室 丁于兵邮编441003电话0710302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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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0:35:58 | 查看全部
支持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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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2:22:19 | 查看全部
呵呵,跟周运华PK一下,我支持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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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6 17:23:01 | 查看全部
引用第2楼汪东亚于2008-04-25 12:22发表的  :
呵呵,跟周运华PK一下,我支持你哟!


呵,我有法律作后盾,你敢跟法律作对?谁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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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06:35:12 | 查看全部
支持湖北省武汉铁路局襄樊火车站党委办公室丁于兵老师的意见,让我们大家一起团结起来共同来PK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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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10:33:2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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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23:06:43 | 查看全部
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不得以任何理由公开。领导在做事前首先应进行换位思考。支持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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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8:00:49 | 查看全部
引用第7楼刘浩军于2008-04-28 23:48发表的  :
印制单位内部通讯录,大部分干部职工是不会反对的。



刘浩军老师的意见目前是支持。其实,有的企业干部职工电话可以公开,比如:供电部门公开电话有利于工作;有的企业干部职工电话不利于公开,为了工作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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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23:03:35 | 查看全部
干部通讯号码不用公布,一般人员通讯号码公布干啥。干部工作地电话号码可通过114进行查询。一般人员通讯号码除了自愿上报和国家公勤调查外,无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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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10:43:0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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