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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473)——单位不出具书面辞退证明 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表于 2011-12-22 17:26:5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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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但事实上很多企业辞退员工都是口头通知,并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证明,因此劳动者无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经济补偿的申诉。因为即使劳动者提起申诉,单位方面也可以否认辞退了劳动者,比如解释为岗位调动,放假休息等,甚至有的单位还反告劳动者擅自离职。因大多数情况下,单位口头通知劳动者解聘后,劳动者一般不会继续上班。即使有个别人要求继续上班,单位方面也不安排任何工作,甚至连大门都不让进。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什么方式证明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督促其履行必要的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出具书面辞退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不出具书面辞退证明,劳动者要成功维权,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要有证据意识。单位辞退员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进行相应费用和薪资的结算,那么这些工作交接或薪资结算本身就等同于退工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维权要及时。单位口头提出辞退时,劳动者要对该辞退行为提出自己的质疑或提出补偿要求。如果单位明确答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在当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员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主张的,主张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不会给单位提供反称员工旷工的借口。
  至于用人单位将辞退员工解释为岗位调整或放假休息,这样的事由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岗位调整,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放假休息,单位要提供相应的依据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这些都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单位辞退劳动者时不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劳动者本身来说,维权的意识以及时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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