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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调发挥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张伟杰)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二审稿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同时,针对我国职业病防治情况底数不清、职业病危害和患者实际人数等情况缺乏准确统计的现状,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调查。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程序,草案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另外,针对二审稿中“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地方医疗救助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职业病病人的救治需要,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使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得到医疗救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筹集职业病医疗救治资金,用于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
在今天下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不少与会人员将关注点集中到了上述修改上。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而且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建立职业病救济机制和基金。各级政府可以建立基金,由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年增加。对企业的罚款,可以专项用于职业病人的救助。
来源: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