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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 合法劳动权益 不能只靠法规

发表于 2012-1-6 10:16: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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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 合法劳动权益 不能只靠法规
        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政府不能仅仅是靠相关的法律法规,单有“空头支票”而不落到实处,不但无法保护妇女,反而显示了法律的无用和政府的无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是在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将取代1988年的规定。我们看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了条例,并在产假天数(增加了8天)和产假待遇方面比原来有所提高,同时细化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可以说条例在保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方面日趋完善。但是公布之后,并没有多少欢呼声。大部分观点认为,条例规定的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只有“体制内”的女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女职工可以快乐地享受。
  现在很多企业对未婚和已婚未育的女性求职设置了内部门槛,他们不会公开拒绝招聘未育女性,但是会由招聘主管掌握一个内部招聘条件,就算你多符合他们的岗位需求,一看到未婚或者已婚未育,就能很明显看到“拒绝”两字刻在招聘主管的脑门儿上了。在他们看来,现在企业用人成本太高了,女性一生孩子就要脱岗,一请假就是半年,会耽误事。那么,如果条例的实施没有措施配套,就会出现国家越是想保护,女性就越难找工作的恶性循环状况。
  对待该等规避法律、不愿负起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大可以对他们实施严厉的制裁,例如可以像保护残疾人就业一样,出台强迫企业一定要招收一定比例的妇女的硬性规定。但是,目前的中小型企业都是处于一种艰难经营的过程,政府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全部推给企业的话,会导致大量的小微企业破产,大量的职工最主要是女职工无法就业,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女职工。现在民营中小企业负担相当重,在营业额减少、利润下降甚至亏损的情况下,税收管理部门还硬性规定企业的税收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再加上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上涨,运输成本上涨(罪魁祸首是石油价格上涨,企业的利润变成了“两桶油”的利润),中小企业已经不堪重荷了。如果政府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推给企业,(例如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政府也推给了企业,每个企业必须雇用一位残疾人,否则要按每人支付给政府一笔残疾人就业基金),那么中小企业破产潮就很快到来。对小微企业来说,怀孕的女性成了“负担”的代名词,面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里增加的8天产假,企业方面表示压力很大,认为人手已经不够用了,增加一天休息时间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可能会成为压死小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国内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他们承受着被兼并以及破产的巨大压力,事实上目前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也确实出现了大量民营企业破产的状况,这样一来大量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就会失业,最终还是苦了老百姓。
  因此,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政府不能仅仅是靠相关的法律法规,单有“空头支票”而不落到实处,不但无法保护妇女,反而显示了法律的无用和政府的无能。所以我们应该做的,是要在政策上鼓励企业招聘女职工,要对小微企业减费减税以便让更多的企业能生存和发展,要让企业因招收女职工而得到经济上的好处,要保证企业不因招收妇女而蒙受相关的“亏损”。在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应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甚至让政府负责支付女职工生育期的工资和福利。我国近年每年税收都保持了30%以上的增长,税收占GDP的比重也由2000年的12%飙升到现在的20%。国家收税如此之多,政府应该而且完全有能力担负起女职工生育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样既保护了生育期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减轻了苟延残喘的中小企业的负担,还减少了政府的执法成本,是一种共赢的保护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平衡企业与女职工之间的矛盾,真正把保护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落到实处。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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