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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483)——企业放假不给钱员工热线问维权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不

发表于 2012-1-30 09:54: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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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有的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进入停工停产状态;也有的企业需要员工加班加点继续上班。不同情况,报酬应该如何计算,成为节后大家关心的话题。
  昨天,赵小姐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称自己所在单位由于春节期间停产,让职工提前20天开始放假。原以为是好事,可以多些时间和家人团聚,但是赵小姐春节后上班才得知,公司只发给春节假期的工资,其他休息时间没有工资。于是,打电话来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希望能帮她们讨个说法。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曹磊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内,不能随意降低劳动合同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也不能暂停支付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本案中,曹磊律师提示赵小姐,可先行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企业按法律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协商不成,可再次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或到企业所在区县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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