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双重国籍”不可有(修订稿)
徐爱民
今年“两会”上,“双重国籍”问题引起了争论。有人认为“双重国籍”违法,需要从严管理,依法予以禁止;有人则认为现如今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大有人在,“显规则”管不住“潜规则”,建议修改法律,承认“双重国籍”。笔者则认为,“双重国籍”不可有,不能因为有很多人拥有“双重国籍”就认为其是合理的,进而让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承认其合法。
在哲学上,有一个流派,他们认为存在就是合理的。这种哲学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存在就是合理的,那么,官场存在腐败现象,能说腐败现象就是合理的吗?组织人事上存在跑官要官现象,能说跑官要官就是合理的吗?社会上存在黄赌毒等现象,能说黄赌毒就是合理的吗?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干某件事,就承认某件事是合理的,甚至通过修改法律来承认这些事情是合法。稍有智商的人都会看出来,这样做是极其荒谬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拥有“双重国籍”是非法的。至于为啥有些人实际拥有了“双重国籍”,不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而是在法律实施中的具体措施不够得力,或者说不够严谨,让某些人钻了空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个定义没有多少人不清楚。既然法律规定了,就应该成为所有人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游离于法律管辖之外的法外特权。
法律政策等“显规则”,管不住“潜规则”问题,历朝历代都存在,现如今这种状况虽然有所改变,但远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就有那么一些人,总觉得自己能做出点儿法律禁止的事情,才显得自己成功,显得自己卓尔不凡。于是乎,越是法律禁止的事情,越有人以能做为能事。这也是“双重国籍”这个违法的事情被很多人办成的深层次原因。
即使从情理上讲,“忠臣不事二主”,“贞妇不嫁二夫”,这是起码的道德要求。一个人拥有了外国国籍,又拥有中国国籍,很难让人不怀疑这个人对中国是赤胆忠心的。况且拥有“双重国籍”的人有的还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堂而皇之地参政议政,谁能保证其胳膊肘不往外拐?
对此,我们不仅要问:外国议会的议员们有没有同时拥有中国国籍的人?也许有,但凭笔者所知,暂时还尚未听说过。那么,我们整天嚷嚷着与国际接轨,为啥不在禁绝“双重国籍”这个问题上与国际接轨呢?至少在代表、委员也就是相当于西方国家议会议员这个群体上要从严把关。毕竟代表、委员们是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而不能动不动就无视国家法律政策去另搞一套。倘若那样,岂不是在拿国家法律政策当儿戏吗?倘若那样,在普通老百姓身上国家的法律政策还如何贯彻实施呢?
所以,“双重国籍”不可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