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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正方】将维权进行到底

发表于 2012-3-21 22:36: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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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维权难,我是深有体会。我曾经为自己维权到过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为朋友维权唇枪舌战美容院。虽然每次都那么艰难,但是凭着“将维权进行到底”的信念,我取得了一次次成功。我说的这个成功,不是指经济上的赔偿,而是权益之争。胜诉只是让我看透法律的最终立场。
1995年,我的婚礼照片被一家私人彩色扩印部冲印曝光。老板人不错,当时说陪我同倍胶卷钱,我没要。我知道他需要拿到别的扩印部去冲洗,他也是受害者。但是,依据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文规定,我提出让事故责任人赔偿我双倍胶卷钱的同时,赔偿我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当时事故责任人非常不理解,面对媒体采访镜头,她还傲慢的说:“这么多年,我们一直是按照 ‘如有意外只赔同类胶卷钱’的行规处理,还没见过她这样的。”沟通无效。无奈,我一纸诉状递到了人民法院。历经了被迫撤诉、不服上诉等漫长的过程,但是,最终法院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
记得当年,我苦苦等了几个月后,法院传我说开庭,开庭第一句话就是让我撤诉。我说:“我是来法院找真理的,不是耍赖要钱的。如果法院都找不到真理,天底下哪还有说理的地方!如果必须需要我撤诉的话,我可以撤。但是,我寻找真理的脚步不会停止的!”就是这样的一段话,触动了年轻的法官,至使我把这条维权的路一直走到底。
从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走出来,被告的陪同人略带欣赏的说:“姑娘,你很厉害啊,小小年纪把图片社的行规都给改写了。”后来,我才看到一篇新闻报道说,图片社的行规里规定赔偿的部分由赔偿同类同倍变成一赔二了。
后来我还是去那家冲印,那家也郑重承诺保真、保质而且价格低廉。
我看过很多关于维权的案例:成都团购首例高额索赔成功、开关车门惹祸 全责、为一元钱维权、民工裸体讨薪、跳楼讨薪……成功案例自不必说。就说那些失败案例吧,大部分受害者缺乏法律意识,默认倒霉;缺乏风险意识,消费的时候不知道索要票据,签定无理合同;贪图小便宜,自落陷阱;软弱可欺,缺乏斗志,维权中,遇到高官权势相逼就退缩。其实维权不仅是要造势,重要的是要合法、合理,更需要坚持!
缺斤少两、销售诱导、以次充好……多年来,我就像充满气的轮胎,在维权的路上奔跑。身边很多人笑话我:“累不累啊!”“劳什么神啊!”“现在卖东西,缺斤少两的多了,正常!你还真差那几块钱啊?”每每如此我都会慷慨激昂:“老师从小就教咱们要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你掉河里了,自己不喊救命;权益受伤害了,你不去主动维权,等谁来救你呢?靠谁来保护你呢?等雷锋啊!你再想想,为何商贩买一斤不敢坑你半斤,因为他知道那样会有很多人找他算账,如果是这样,他没办法维持他的销售市场。而少个一两三两的,大部分人能做到默认。他有了这样赚钱的市场,干嘛不做啊。咱们只有斤斤计较才能让市场良性化,和钱无关。”
更可恨的是,有些被坑的人认为在外与人斤斤计较是寒碜,而单位发个纪念品什么的却挑三拣四,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该大度宽容的时候,他们却把贪婪的本质露出,说到底还不就是软的欺,硬的怕嘛!说白了坏人就是怂人惯出来的!消费维权无小事。
我承认,维权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所能做的是:多点法律知识,多点风险意识,多点勇气,多点豪气。面对各种困难,我们只能做好自己,强大自己!有道是人间正道是沧桑!只要你肯伸张,相信公正自会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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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2:42:36 | 查看全部
可读性非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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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2:43:20 | 查看全部
这样的文章更容易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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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1 22:49:01 | 查看全部

回 2楼(屈联西) 的帖子

哈哈。谢谢屈老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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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08:22:18 | 查看全部
“我是来法院找真理的,不是耍赖要钱的。如果法院都找不到真理,天底下哪还有说理的地方!如果必须需要我撤诉的话,我可以撤。但是,我寻找真理的脚步不会停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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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3:47:23 | 查看全部
誓将维权进行到底的人,大都看重的不是自己损失的那一点点的利益,艰难维权道路指向的往往是——那份“真”,那份“理”,在维权的道路上他们不屈服的精神映射出人格的气节,彰显了中华传统美德,而民族的美德又有多少人能够不屈的坚守呢,面对纷繁的利益诱惑,一些商家失守的不仅仅是那份良知,更多的是那份道德的沦陷和对人与人之间的那份真诚,也许你收获了利益,但却也失守了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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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2 16:54:09 | 查看全部

回 5楼(古古小) 的帖子

说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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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23:22:28 | 查看全部
多写,多支持,以后慢慢让康总带你到工人日报露露脸,争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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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07:46:34 | 查看全部
请作者注意:事评言论是说理评事的,不得对他人人格进行嘲讽侮辱。
“更可恨的是,有些被坑的人认为在外与人斤斤计较是寒碜,而单位发个纪念品什么的却挑三拣四,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该大度宽容的时候,他们却把贪婪的本质露出,说到底还不就是软的欺,硬的怕嘛!”

我不知道几位老师为什么发现不了这样的问题。请老师抓紧删除!这样的事评再好也不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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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20:16:26 | 查看全部

回 7楼(初卫平) 的帖子

呵呵,咧着嘴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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