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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理性维权,做个成熟的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坚持维权那是必须的。但面对维权难的现实,我们应理性维权,做个成熟的消费者。
一,要分清造成维权难的原因是不是自己不作为。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并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不知道,维权时必然遇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团体权、获得相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及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是商家给的、赠的。有权不使,维权必艰。
二,要知道是不是商家不作为。对经营者的义务,《消法》也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义务?简单说就是他必须要做到并做好的。经营者的义务有依法履行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义务、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单据的义务、质量担保义务、三包的义务、格式合同的限制、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义务。如果确定是经营者没有尽到义务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可以找他讨个说法,让他尽到应尽的义务。
三,要明白维权条件和维权对象。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多了解商品和服务方面的知识;多了解市场方面的知识,包括货比三家、索要消费凭证、合同签订履行的知识等;多了解关于科学、合理、健康消费的知识。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索赔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存在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三是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维权的对象一般应为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
四,要找准维权的渠道。《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以及工商、质检、公安部门等行政执法单位都可以调解或处理消费维权纠纷。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却不予履行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因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其他途径都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下,诉讼维权不失为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五,要理性维权,不能“过度”维权。笔者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不是冤家对头,奸商毕竟是极少数。消费者不容易,经营者也不容易。建设和谐社会,提倡和谐消费。遇到权益受损害进行维权时,我们也要注意态度和方式,让对方能够接受。维权不一定“维钱”,如果损失不大,对方不是故意而为且诚恳道歉,不能不依不饶,更不能“狮子大开口”,“得饶人处且饶人”,“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协商解决,握手言和,皆大欢喜,多好。如果提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商家不能答应,导致消协的调解工作没法进行,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再是维权不能“唯拳”。不能一言不和,拳脚相加,大打出手。本来事不大,结果一时冲动,闹出大事,有理变无理,甚至因给对方造成损失或伤害而受到追究,权没维成反倒把自己也搭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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