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762|回复: 1

“赏罚分明”一解

发表于 2012-4-25 14:37: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教育管理工作除了思想教育以外,离不开赏与罚,而且要赏罚分明,这样才能将软指标硬化,更好地实现教育管理目标。通常情况下,我们是对该奖的人给予奖励,该罚的人施以处罚,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事业前进的目的。

  其实,赏罚分明还不止这些,即使在同一个人身上,在一个人的同一件事情上,也有赏罚分明的问题。这是比较容易为我们忽视的。这里有一则故事,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有一个名叫西弗森的美国老妇人,2010年的某一天在家整理房间时,发现一本旧书。细看里面的书签,让她大吃一惊,原来这是县图书馆的藏书,是去世多年的丈夫1936年借的,已逾期74年。老妇人明白,如果现在将书归还图书馆,她将支付高达2700多美元的罚金,如果不还,也许在她有生之年也不会有人找上门来,但她觉得自己应当为丈夫的失误承担责任,自觉归还这本书。

  图书馆接受了这本逾期未还的书。不出所料,西弗森妇人必须交纳2701美元的罚金。老妇人有备而来,很快在罚单上签了字,如数交纳了罚金。就当老妇人准备离开时,图书管理员又宣布了一个决定:鉴于西弗森为人诚实,主动归还这本逾期达74年的书,图书馆领导层决定奖励她2701美元。

  一边是交纳2701美元罚金,一边又颁发2701美元奖金。这让一些人感到惶惑。对此,图书馆负责人做了这样的解释:罚款是执行法律,谁也没有权力改变和不执行法律规定,谁也不能逃避法律的惩处。而奖励是对善行的表彰,奖励善行是各个团体和个人的权利;也只有充分奖励善行,社会才会有更多的善行。对这本书的一奖一罚,一是执行法律,一是体现道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件事确实耐人寻味,它可以说是对我们如何理解“赏罚分明”这个概念一个比较生动范例。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讲依据,要奖励,其依据是什么?要处罚,其论据又是什么?而且既然有法律或条令条例等依据,那就必须遵照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即使在同一个人身上,也要讲“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当赏的赏,当罚的罚。只有将二者严格地区分开来,一丝不苟地执行下去,才能确保法规的权威性,也才能使大家养成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但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有的同志往往缺乏这种自觉维护法规尊严和严格执行法规的习惯。比如在赏与罚上,就有“将功赎过”“功过两抵”“以奖代罚”等习惯做法。这看上去似也合情理,简化了程序。但是,我们却忽视了有些功与过往往是两个范畴的事,比如一个战士擅自脱离岗位,而与此同时又见义勇为。前者无疑违反了军人条例,属于触犯法规,而后者显示品质高尚,属于道德行为。道德的高尚尽管让人尊敬,但如果对违犯法规行为不了了之,显然是对法规的漠视。对于管理工作来说,恐怕没有对法规的漠视更不利于管理工作了。

  有个叫斯密斯的外国人上世纪在考察中国时说,中国人有个缺点,就是不太追求准确,比如一亩地是多大,各有量法不同;一斗米是多少,也各地多少不一。做事只求个大概,不讲认真。这对于农耕时代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工业化和科学化时代是不可思议的,同样,对于法治社会来说也是不可思议的。法制化管理不仅立法要准确,还得执法认真严格。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就要赏罚分明,一码归一码,一档是一档,当赏的赏,当罚的罚,不能含混,彼此抵消,要始终让法规来看守部队的各项建设,损害了法规的权威性,就等于损害部队管理。(尚力峰)


来源:人民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25 15:14:45 | 查看全部
对该奖的人给予奖励,该罚的人施以处罚,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事业前进的目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