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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调解追回拖欠半年工资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企业亦应按约付薪

发表于 2012-4-27 16:52: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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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先生去年应聘到某科技公司工作,试用了半个月后,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可半年过去了,该公司却一直不给他试用期的工资。无奈,他拨打职工服务热线12351,求助工会帮其维权。
  昨天,记者从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获悉,在工会调解员的帮助下,该公司近日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汪先生的工资。
  职工反映:试用期内离职 工资被扣半年
  去年9月,汪先生应聘到某科技公司担任硬件工程师。入职当天,双方即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汪先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000元。
  半个月后,汪先生因为个人原因提出了离职,公司也表示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了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汪先生就离开了公司,一个月后,汪先生却发现,该公司并没有给他发放试用期的工资。
  汪先生随后联系了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对方却表示,他的试用期只有半个月,按照公司的规定不能享受试用工资。汪先生觉得公司的说法没道理,他认为自己既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此后,他多次联系了该公司,对方都以其在试用期内辞职为由,拒绝给其发放工资。无奈,今年3月,汪先生拨打职工服务热线12351,求助工会帮其维权。
  工会调解:说案情讲法理 企业依约付薪
  在采访中,汪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他在该科技公司的考勤记录和相关的劳动证据,而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也承认汪先生曾任职的事实,只是表示汪先生的工作不足一个月,所以无法给其发放工资。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南波律师表示,企业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也同样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及时支付相应工资。 
  南波律师指出,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去年9月1日至9月16日,汪先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所得的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逾期不予支付劳动报酬,有可能还要加付一定的赔偿金。
  在工会律师的调解下,该公司与汪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在协议中表示愿意如数支付汪先生的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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