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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工伤维权“三大误区”:上下班出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发表于 2012-4-27 17:00:1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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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工伤人员由于不熟悉工伤保险政策,以致维权走入误区。本市昨天启动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维权的“三大误区”进行了详细解析。
  交通事故负主责不属工伤
  【案例】某企业职工谭某骑摩托车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和脑震荡后遗症。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抢道通行,应负交通事故主责。事后,谭某申请认定工伤,但人保局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限
  【案例】2009年11月6日,小王在施工现场不慎摔伤,当场血流不止,被急救车送进附近医院抢救。在他治疗休息期间,单位照发工资奖金,并全额报销医疗费,直至他伤愈上班。去年2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此前单位并未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去年3月,他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人保局以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
  【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是企业义务
  【案例】小林是某公司职工,负责外地销售。去年3月21日,小林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公司认为已为小林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申请工伤认定与公司无关。六个月后,小林自己提出申请,并被认定为因工负伤,达因工至残六级。事后,小林要求公司承担自己申请鉴定的费用及迟延申请期间的工伤待遇,因遭公司拒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支持了小林的请求。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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