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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方言将丢饭碗是否另有隐情
罗瑞明
苏州某论坛上一篇名为《在公司一不小心嘴里蹦出几个苏州话,饭碗就没了》的帖子,帖子的下面该网友还贴了一张公司的通知,可以看到通知上明确指出:为了融洽同事间的沟通,禁止员工在上班时间用方言讨论公司事务,违反者公司将依据影响大小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5月17日《扬子晚报》)
既然是公司,可以肯定不是电视台,也不是展览馆,也就是说员工不是播音员也不是讲解员,说普通话有那么重要吗?是能多创造财富,还是能节省成本?为何就容不得说方言?当然提倡说普通话是必要的,但是不应该强求,更不应该动用最严厉的方式让人丢饭碗,此种以说方言对员工处罚的规定意欲何为?
方言有多种多样,甚至同一个县,同一个镇都有不同的方言,一般情况下,同外地人说话不管说得标准不标准,用不着规定自然就会用普通话进行交流,而同一个地方的人,在一起务工的员工本来习惯说家乡话,而非得象对待外地人那样说普通话,这不仅别扭,更象是演戏,那有什么亲切感,反而见外,假如说父子或者兄弟同在这个公司,一反常态打起普通腔,叫人如何接受得了,此种不准说方言有点强人所难。
员工的职责主要在工作上,心思放在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上,只要能够交流,听得懂,即使老乡之间说方言对工作也没有什么影响。不可能说了普通话效益就更高,产品质量就更好,而说方言就影响到工作,影响到质量。究竟制定此规定的主管者为何要制定如此的规定,假如说心血来潮来解释不太可能,出台一项制定规定,得反复考虑,何况关系到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大事,决非是一时之意,再则,如今企业普遍存在招工难,很多企业都采取宽松的政策,如:提高工资待遇,解决住房等来吸引务工人员。而此公司却反常,以方言说事来解雇员工,这究竟为什么?
此公司的小题大做“醉翁之意不在酒”,以笔者分析此公司要么想超员,要么办不下去,巴不得员工自行离开。那么为何不直接说中止合同呢?其中的隐情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以员工违纪为由进行解雇,却可以少付或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好端端的弄出个上班说方言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不说有变相裁减员工之嫌疑。
诚然,公司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制定内部规定,可是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走,不能超越和随心所欲,此种规定显然与法律相勃,正如律师所说:“这样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根本不能上升到法律意义上,所以公司没权利以此作为开除员工的理由!”此种荒唐的解雇员工的理由都敢摆上台面,其它呢?因而,对于此违法规定,有关部门应介入其中,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