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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讯财经
经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从中国司法史上看,死缓无一例最后被执行死刑,因此吴英“罪不至死”终于落定。
吴英案发至今6年来,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今年2月14日,吴英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最高法院罕见地就这起尚在进行中的案件公开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并在4月20日决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吴英案之所以引起从司法界到普通民众巨大的关注,在于该案的“法、理、情”皆不明不白。在法方面,司法界对吴英的行为是集资诈骗还是民间借贷存有分歧,退一步讲,搁置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是否量刑过重的问题,与某些上市公司动辄数亿、数十亿的“公开诈骗”却安然无事相比,吴英区区数亿,且来自身边11位“特定的朋友群体”,以死刑伺候,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吴英案中,粗暴执法也饱受诟病。在问题尚未有定论之前,吴英公司财产已被拍卖,其操作过程和合法性存疑。这一幕,似曾相识屡屡上演。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身陷囹圄,15个月后三项罪名终无法认定,于今年情人节前无罪获释。就算有N个情人在门外集体欢迎,李途纯都没心情过好情人节,因未等他出牢笼,太子奶已经易手。名为执法却更像是趁火打劫,失衡的法律天平不能服众。
作为围观者,大众身处于案件之外,从专业方面本不适合发表意见,但中国人心中有自己的“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有报道称,吴英的资产足够偿债。现在她既没杀人也本有能力还债,何以要置之死地?浙江的司法人员是玩“杀人游戏”昏了头,还是头脑很清醒,或是在为某些人宰杀替罪羊?吴英正好是一只合适的羔羊。其背后不得而知的故事岂能就这样随吴英的肉体烟消云散?吴英不是得道超脱的僧尼,她不会这么和谐地“圆寂”,以供述多名其贿赂的公务人员进行反抗是必然的。
其实,吴英只是一个有点小聪明的江浙小女子,风华正茂,“激情”做事,有些Hold不住的炫富,但跟那些Hold住公权力发家的富豪、贪官相比,老百姓更不能接受后者。因此,吴英案的“法、理、情”与中国民间文化出现了严重冲突,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北大、清华等高校学者,以及张思之、李长青等知名律师均致信最高院为其申辩;98%以上的网络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致死,甚至有人呼吁为吴英捐款填补3个多亿的亏空以救其命。
在这种“舆论干预司法”的背后,是民众对社会公平、司法公正、金融垄断、民间融资等等问题怀有的焦虑情绪的集中释放,吴英案只是这种情绪的导火索。关注吴英,就是关注自己和国家的未来。与其说媒体和学界的呼吁是在为吴英的免死而奔忙,倒不如说这是公共舆论在为推动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而努力,体现了公民社会的集体进步。
法律永远是历史性操作,是对已发生事件的事后补救,故法律客观落后于现实。
而民心所向的,无非一个“理”字,理横贯古今。法不护理,可见;法破坏理,则法可以休矣。张思之律师的信字字掷地有声,“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对民营企业的“集资诈骗”以死刑伺候,无异于《收容遣送办法》对待遇难者孙志刚,那次事件,国家权力机构在公共舆论的呼吁下,及时对该办法进行了违宪审查并废止。这次最高法院对吴英案死刑执行前进行查阙补漏,是为正义与公正把好了最后一关。
英国法学家科克有句名言:法官要“根据法律制定人的意图”去解释法律和裁定案件。判死吴英就是在贯彻“不许民间资本自由流通”这个旧意图。而中国的现实已经变化,即,民间资本亟待自由流通,否则会对整个经济产生灾难性影响。这是法律和现实之间的巨大“皱褶”。尤其重要的是,温州金融特区的建立、温总对金融垄断的批评和准备将其打破的宣示,已经露出旧法必将修改的意图。
叔本华曾说,人生是一出悲剧,只有在细节部分,才有喜剧意味。吴英的人生正是这样一出悲剧,今天才看到喜剧的意味,这是一场法理情三赢的喜剧,若此剧能够进一步推动经济犯罪死刑改革和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改革,那就不是吴英一个人的喜剧,而是社会之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