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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499)——公司称“解散”不给补偿 职工无合同索赔犯难

发表于 2012-5-31 11:11: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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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企业一旦宣布解散,应当給付职工一笔遣散费或补偿金。去年12月,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宣布解散,但却拒绝支付职工张某经济补偿金。手上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正式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张某维权犯了难。无奈之下,张某求助了海淀区总工会,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仲裁,他最终获赔经济补偿金两万元。
  侵权事实
  公司宣布解散 解约不给补偿

  张某介绍,他自2007年3月起就在某设备公司工作,之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张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400元。但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只签了一份,张某签完字后,合同工作人员就收走了,称由公司保管。去年12月,该公司突然下发了一个通知,称:公司因为经营亏损,宣布停业、解散,并自即日起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一旦解散都应当支付职工相应的补偿。带着这样的想法,张某找到了公司的一名负责人,提出公司应该按相关的标准支付自己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公司方的答复是,张某的要求没有根据,公司是因为亏损才停业的,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且公司马上要注销了,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剖析
  停业通知成证据 员工索赔获支持

  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张某举证犯了难。多方努力无果后,他来到海淀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
  工会援助律师王桂红和宋盈萱发现,该公司不仅没给张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张某任职的5年间,还未给他缴社保。
  经过对现有材料的分析,两位律师发现该公司下发的一份宣布解散的《通知书》可以成为索赔证据。
  该《通知书》上载明:“2011年12月2日,本公司因经营亏损,宣布停业、解散公司,并且从即日起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盖有公司的公章。据此,两位援助律师认为,可以认定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张某为农村户口,而该公司自张某入职后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07年起相应的养老保险赔偿金。
  最终,张某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部门最后也支持了张某的申请,裁决企业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赔偿金2万余元。
  专家点评
  公司否认曾解约 未能举证终担责

  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一直主张单位还在营业,并未解散,也未曾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指出对张某出具的盖有公章的《通知书》系不懂法律的职工——临时工擅自制作。
  对于上述说法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为此,王律师表示,该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入职时间、合同期限等承担举证责任,在仲裁过程中,因该公司未能对张某的入职时间进行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仲裁庭对张某提出的2007年3月入职时间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采信。
  王桂红律师还指出,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职工张某手上没有任何的合同和解约书,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树立证据意识,保留好公司发放的各种证书、证件及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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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1:37:5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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