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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市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泸州市正式施行。今后,泸州市各级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出现工作不力等过错,都将被问责。
泸州市施行《市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日前,《市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泸州市正式施行。今后,泸州市各级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出现工作不力等过错,都将被问责。政府绩效管理考评结果还将作为衡量政绩、领导决策、预算安排、行政奖励、行政问责、选任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办法》对过错问责给出了明确规定,即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对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在贯彻执行绩效管理决策部署中,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执行走样的;因绩效管理失误,致使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绩效管理指标设置和执行中,存在明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出现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情形的。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对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中,工作不力,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全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在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中,违背事实,故意压低或提高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分值的;泄露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出现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情形的。
《办法》规定,对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对干扰阻挠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从重处理。对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的,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据了解,我市将对被管理单位及全体在职人员实行年度绩效管理激励政策。对年度绩效管理考评为一等奖,或连续3年以上为一等奖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对年度绩效管理考评排位靠后的市属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办法》规定,对连续两年绩效管理考评排位二等奖最后一名的市属部门,将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1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人选。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绩效管理考评排位二等奖最后一名的市属部门,将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组织处理。
政府绩效管理单位,是指政府绩效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和负责考核单位。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是指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单位。
记者 许亚琴
泸州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