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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帖1090期主持词
严管重罚不能“枉罚”
重庆能源集团石壕煤矿:周义
时下,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正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深切关怀。但在我们有些企业,在强化安全管理的同时,还存在着以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笔者最近在中国煤炭网上看到这样一条消息:某煤矿一位队长在处罚一名违章员工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办事,而是以超出制度规定的5倍罚款处罚了这名员工,并对自己的“枉罚”辩解道:“对于违章行为就是要严管重罚!”致使这名员工和他大干了一场,双方都恶言相向,打得头破血流。
毋庸置疑,鉴于煤矿高危的特殊性,为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是一种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所谓严管重罚,包含两层意思,即“严管”和“重罚”。从“严管”来说,就是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办事;而“重罚”所体现的,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手段来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这正如我国古代法家名著《韩非子·六反》中所指出的:“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意为母亲的“厚爱”往往不能培育子女成才,而父亲的严加管教则可以“望子成龙”。
“用严也”,其目的在于做到“子多善”。同理,实行严管重罚,其目的在于打非治违,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和广大员工做到安全生产。
然而,实行严管重罚,必须依法办事,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能凭长官意志随意“枉罚”,不然就会适得其反,让员工产生逆反心理,在员工的思想上埋下安全隐患的祸根,这样还能做到“向管理要安全”吗?须知“枉罚”的本身,其实就是对安全管理的一种践踏,也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一种践踏,这显然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当为“枉罚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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