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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美德需要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2-6-17 08:22:5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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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需要法律保护
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在道德滑坡、人心不古的当下,这种美德受到挑战,拾金而昧成为一些人的行事规则。所以时下需要弘扬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而弘扬和传承美德一方面需要教育,提高公众的公德心,另一方面对拾金不昧者进行正向激励,更为重要的是对拾金不昧者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保护,使人心向善、人人向善。遗落5000元现金,服务员及时归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失主应该给拾得人一定的奖励。如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服务员获得200元的“感谢费”符合法律精神,是其“合法收入”,可是失主反悔吵架索回,情何以堪。在我看来,这一事件折射出法律对拾得人权益保护的尴尬。一方面,拾得人有权向失主请求支付“必要费用”,可是应该支付多少费用法律没有详尽的规定,归还遗落5000元现金应该给多少“感谢费”,是几百元、几十元?另一方面,如果失主不给拾得人报酬,拾得人应该如何表达诉求?拾得人的权益如此脆弱不是对拾金不昧者的激励,不利于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因此,法律需要完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如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支付报酬。拾得物之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5%;超过者为价值的3%,拾得动物报酬为其价值的3%。如拾得物仅对受领人有价值者,拾得人的报酬应按公平原则衡量确定。如日本《遗失物法》第三条:“拾得物的保管费用、公告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由接受物件返还人或该物件所有权人负担,并适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五至三百〇二条的规定。”(日本民法第二百九十五至三百〇二条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对拾得人权益的保护,法律不能缺位。只有法律完善,并通过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才能预防拾得人法律受损的问题发生,从而鼓励人们“拾金不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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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08:50:22 | 查看全部
德与法有共同点也有不同,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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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3 08:43:0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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