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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规定》不妨“硬些”力度
服务员拾金不昧,令人钦佩,杨女士将酬谢金先送后要,实在令人大跌眼镜,这样看来,所谓的“感谢”只是虚心假意,不过是想试探服务员的“品性”而已。无独有偶,近日有媒体报道,男子捡钱包归还失主 索要10元早饭钱遭对方辱骂,较之遭辱骂,服务员算是走运了。
其实,至于拾到别人遗失物品并返回给物主后,该不该收取一定比例的感谢费?早有定论,肯定的答案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而且,也有一些地方像广州一样,出台了对拾遗物品的处理明文规定——可以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可是,一个“可以”,道出了给与不给的随意性,最主要的是,给的主动权全在遗失物品一方,拾金不昧者反倒没有了“接受”的底气。
笔者以为,此类事件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虽然有了可以接受酬金的法律法规支持,但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失主奖励,还没有形成常态化,这就需要相关的《拾遗规定》“硬些”力度。换句话说就是,拾金不昧者应当有权依据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用法律讨要10%的奖励金额,而不是像接受弃舍那样被动地接受,毕竟,自己为捡拾和保护遗失物品费了精力。然而,《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还只是地方法规,没有较大的影响力。更何况,法规的“倡导”失主拿出酬谢金,还不具法律强制力,这是一块影响拾金不昧的硬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