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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御“职业病”加强“自我保护”是上策 重庆能源巨能建安公司 周庆 在6月14日晚中企互动网站聊天室里,职业危害引起来自各地企业的54名职工热议。大家普遍认为俗称“红伤”的安全事故一次伤害大,关注度高;而俗称“白伤”的职业病, 具有隐蔽性、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相对关注度较低,但对职工造成的伤害却不亚于安全事故。 谈到职业病,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惨烈事件仍历历在目。由于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身患尘肺的张海超一直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信访投诉后,郑州职业病防治所虽进行了鉴定,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并引起多方关注,最终“特事特办”获得赔偿。“开胸验肺”事件突显了目前职业病防治监管难、鉴定难、维权难的痼疾。
5月1日,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正式施行,新法对职业病监管体制、诊断鉴定制度、争议处理、证据规则、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等做了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规定;同时新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这些规定让我们班组广大一线职工抵御职业病有了更多底气。
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职业病防治相关乱相的形成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指望新法毕其功于一役,短期解决所有问题决不现实。目前,职业病防治监管和追责机制远不如安全生产完善,虽然法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但现实中还有很多弱势农民工处在争取解决“治”的阶段。
我们班组员工是职业病最常见的受害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多,流动性大劳动关系难固定,一旦受害维权难度仍然极大,即使完成了鉴定,进入仲裁,恶意用人单位仍能以否认劳动关系等手段逃避责任或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拖垮劳动者。因此我们班组员工抵御“职业病”加强“自我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才是上策。
必须对职业危害说“不”虽然职业病危害不如安全事故伤害直接和明显,但对劳动者的损害却决不亚于安全事故,以职业病报告病例最多的尘肺为例,一旦患病就无法根治,只能缓解治疗,轻则丧失劳动能力,重则失去生命。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按照国家职业病危害目录,针对自己所从事的工种,了解掌握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规范操作,做好自我保护。对于不具备防范条件,强令在有毒有害环境作业的,必须要说“不”,并可到安全生产监督、劳动行政等部门投诉。我们必须树立职业危害防范是原则和底线的观念,工作没了可以再找,一旦患职业病即使按工伤得到救治和补偿也是亡羊补牢,得不偿失。
要尽量选择规范的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一旦患职业病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职业病救治基本不存在矛盾。但现实是接触危害源最多的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就业弱势地位等,出现大量用人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一旦职工患病又千方百计逃避责任,这导致了职业病救治的主要矛盾。那么作为弱势群体的员工,我们首先在择业的时候要尽量选择规范的企业,即使待遇较低如果社会保险齐全也应优先考虑;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即使是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工也应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劳务派遣工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参保。
要做好证据收集保障自己权益。假如暂时没有选择,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而从业的就必须做好证据收集,例如对工作环境摄影摄像留存,工友间相互签署书面证明,保留考勤、各类检查纪录等有双方签名的书面材料等等,以便发生职业病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入职和离岗时都应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如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职业病防治任重而道远,尘肺等传统职业病尚未有效遏制,以富士康“十连跳”为代表的心理疾患,办公室病,过劳死等与职业危害密切相关的新型疾病又来势汹汹,且尚未列入我国职业病目录。但毋庸置疑的是,新版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是职业病防治的一个巨大进步,做为直接受益者,我们班组员工必须认真学习研究,掌握更多自我保护的手段,以抵御职业病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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