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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贴维权(下): 王军与企业制度斗“法”:赢了!(修改稿)

发表于 2008-6-15 14:32:0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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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贴维权(下): 王军与企业制度斗“法”:赢了!



事件:
        610,武昌南机务段正式发布了新《职工奖惩细则》,取代了原先沿用了十几年的《职工双文明考核办法》。随之,一个普通职工通过维护自身权益与企业规章制度斗法的故事也就传开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4月中旬,这个段一名机车副司机王军,在一次出乘任务中,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用于工作联系的手持电台被盗。在5月份的月绩考核中,该段企管办工作人员根据运用科的提报资料,通过对照这个段的《职工双文明考核办法》的相关条款,再根据电台价值折扣后,从王军的工资中强行扣除了880元作为电台的赔偿。王军觉得不合理,便找到段企管办论理,企管办负责人拿出了《职工双文明考核办法》,上面是有那么白字黑字的一段话,人家说按规定来着,搞得王军也无话可讲了。

        王军上班没几年,每月工资也就1600多元,可是扣款金额竟达到了其工资的50%之多,何况电台是被人所偷,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为此,不爱学习法律的他认真钻研起法律来,他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终于让他找到法律依据。他看到了由国家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中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拿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个法律武器找到了该段段长胡昌胜。胡段长了解事情前因后果后,只说了一句话,单位会给你一个公正的说法。胡段长意识到,随着企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单位过去制订的规章制度有些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由于职工的维权意识不强,加之职能部门对职工的维权重视不到位,未能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导致单位现行制度有不少悖于法律法规的条款存在。既于此,这个段积极着手对全段的奖惩制度进行了整理清查,系统梳理。对照现实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立足“修、订、补、废”,在原《职工双文明考核办法》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职工奖惩细则》。由于这个《职工奖惩细则》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密切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打造透明合理的奖惩制度,这个段依照“谁主管、谁制订、谁参与”的原则,组织了劳人科、企管办等相关人员参与修订。修订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别对职工因为过失造成单位财产丢失、损坏等情况相应地降低了职工的赔偿比例。初稿完成之后,由段长召集相关车间、科室负责人,包括部分职工代表,进行“审阅”,最后由领导层和职工代表共同确认、定稿。这样,出台的《职工奖惩细则》既符合法律要求和单位实际,又能为一线职工理解、接受、执行。有了统一的职工奖惩标准,规范了企业的管理行为,促进了管理的人性化和规范化。


        电台的丢失与王军保管不善是有关系的,这个段根据新的《职工奖惩细则》的相关规定,只扣减了王军220元作为电台赔偿,退还了多扣的660元。由于单位高度重视王军的维权行为,及时修订了相关有悖法规的条款,使得王军的维权行动得到了落实。为此,王军感到很欣慰,通过与企业规章制度斗法,他赢了,争回了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评说:


                                            “家规”不能悖于法规


        职工在工作之时出了差错,导致财产损失,为了惩前毖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再发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本是无可厚非的。可是机车副司机王军每个月的工资才1600元左右,扣款金额竟达到了其工资的50%之多,将心比心,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企业职工屡屡受到上述的侵权现象不是个例,具有很大的广泛性,这是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问题。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的规范在于管理,管理在于制度,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不能有悖于法律法规。据报载,现在不少的企业都有一套严厉的“家规”,稍微违反一点就被处以罚款,只要用人单位认为你的行为不合乎企业要求,就可开出罚单。你要是去找他们论理,他们就振振有词地拿出企业的“家规”来应付。总是让职工很受伤。


        我国的法律还是比较健全的,对于犯什么样的错误,给予什么的处分肯定是有规定的,可是现在有的企业,因拥有相当高的自主权,也就或多或少地制定出一些这样那样有悖于法律的“家规”,其本身是不合法的,但它确实存在。“存在就是合理的吗” ?肯定不是。这些“家规”能够不合法又不合理地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一线职工维权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失,当受到侵权后只觉得自己吃亏了,但想讨说法却没有依据。因此,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要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坚决摒弃有悖法律法规的“家规”,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一线职工要学法,知法,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合理维权,理智维权。三是要调动企业和职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家规”不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劳动关系真正建立在互利互赢、共生共荣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实现双蠃,共筑和谐。

        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都需要“以人为本”,赢得职工的心,从而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为企业赢得大市场。否则,将会给职工造成逆反心理,导致人心向背,企业想振兴壮大,那几乎是不可能的。还是那句时髦语:企业透明,才容易做大。企业阳光,才可能长久。(汪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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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4:51:14 | 查看全部
写得透彻,写得明理,写得清楚,写得生动,写得感人,就上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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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7:18:30 | 查看全部
“任何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都需要“以人为本”,赢得职工的心,从而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为企业赢得大市场。”
支持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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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7:21:00 | 查看全部
写这种文章就不容易,写好更不易,好文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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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5 17:32:01 | 查看全部
引用第1楼杨建yj9798于2008-06-15 14:51发表的  :
写得透彻,写得明理,写得清楚,写得生动,写得感人,就上报吧!
谢谢杨建老师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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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5 17:33:05 | 查看全部
引用第2楼李明航于2008-06-15 17:18发表的  :
“任何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都需要“以人为本”,赢得职工的心,从而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为企业赢得大市场。”
支持东亚!
谢谢明航支持,提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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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5 17:34:19 | 查看全部
引用第3楼杨建yj9798于2008-06-15 17:21发表的  :
写这种文章就不容易,写好更不易,好文要顶!
谢谢杨建老师的抬爱,留点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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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7:46:37 | 查看全部
》(劳部发[1994]489号)中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东亚老师请注意,规定中说的是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而不是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都只扣当月工资的20%,所以我觉得最后一段你写的退还660元,应该写清楚,退还后肯定每个月还是会扣的。


由于电台丢失与王军保管不善有关,这个段根据新的《职工奖惩细则》的有关规定,退还了当月多扣的660元,随后分3个月扣除。为此,王军感到很欣慰,通过与企业规章制度斗法,他赢了,争回了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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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8:03:43 | 查看全部
有新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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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5 18:09:27 | 查看全部
谢谢耀杨老师的大力指导。

关于这个累月连续扣款事宜,我解释一下。
我们单位没有说扣款分几个月来进行的,我们单位修订了奖惩细则以后,针对丢失、损坏财产相应地降低了职工的赔偿比例。因为,跟企业比起来,不管怎么看,职工都是弱势群体,单位根据职工过失的轻重、损害程度和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降低赔偿责任是很正常的。我认为,这其实是单位一种人性管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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