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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不必对好人过于苛刻

发表于 2012-6-20 20:32: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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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对好人过于苛刻

  海口一茶馆服务员拾金不昧,接受失主拿出的200元酬金,不想失主却索回酬金,并认为服务员不应接受酬金而将其投诉。这一事件引发热议。

  近来,因拾金不昧者接受酬金或被奖励而引发争议的事件不少。有人认为,收取报酬就不再是拾金不昧。其实,拾金不昧与接受酬金并非截然对立。拾者一分钱未动,原原本本将钱款归还,这一行为本来就称得上拾金不昧,不因之后是否接受酬金而改变,也不意味着就不能接受酬金。

  拾金不昧,本应当受到鼓励。鼓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表扬、公开表彰,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嘉奖,这一点也是有法可循的。《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均有相关规定;今年2月中旬,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事实上,拾金不昧这样的道德诉求并非人人都能够达到,尤其是面对巨额钱款,能够做到不为所动、急人所急、如数归还,实属难得,这样的品德值得提倡、值得表扬,如若能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更是对拾者本人的肯定和对拾金不昧这一美德的提倡和鼓励,也会激励更多人学习和效仿。

  反观这位失主的做法,就有些不厚道。收不收取酬金是拾者的选择,但作为失主,受到了帮助,知恩言谢是应该的。失主拿出酬金仅仅是“客气客气”,其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失主预设了拾金不昧者就不该得到物质上的酬谢这一前提。这让人想到今年年初,“最美妈妈”吴菊萍决定自用公司奖励的20万元,却遭到一些人的指责。有些人总把好人理解得过于绝对,认为好人就应不图回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实际上,我们不必对好人过于苛刻。一个人做了好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有接受酬谢或奖励的权利。“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子路救人后收下谢礼,孔子说:“鲁国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救人于危难。”子贡为一个在外国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身,拒绝从官府那“报销”自己花费的赎金,孔子却认为他开了坏的先例,鲁国不会再有人为别人赎身了,因为大多数人财力并不雄厚,无法不在乎这笔赎金,若因赎人而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谁还愿意做这样的好事呢?

    “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道德是崇高的,也是平易的。专门利人、自我牺牲,做出感天动地的大事自然是道德,但这并非全部。道德的平易之处在于,鼓励你去做一些既能帮助他人又能尽量无损自己的力所能及的事情。

    对于拾金不昧,对于见义勇为,对于社会上涌现的好人好事、彰显的大爱大美,就应该遵循孔子的思路,怀着宽容和感激之情向好人学习,在一个更加包容、平和、平等、真诚的好人观的影响下,促使人人都愿意做好事、人人都敢于做好事,人人都在无后顾之忧的前提下赠人玫瑰而手留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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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23:21:38 | 查看全部
对好人不能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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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00:33:42 | 查看全部
引用第1楼wxpzp于2012-06-20 23:21发表的  :
对好人不能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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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07:46:26 | 查看全部
谢谢两位老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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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08:12:52 | 查看全部
不能让人们形成做好事是等于吃亏的心理,否则会形成无人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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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20:14:17 | 查看全部

回 4楼(zeng) 的帖子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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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22:51:04 | 查看全部
支持邢老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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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2 08:20:00 | 查看全部

回 6楼(初卫平) 的帖子

谢谢初老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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