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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拾金不昧的“感谢费”之争,折射出现阶段社会道德沦落

发表于 2012-6-21 02:30:2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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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的“感谢费”之争,折射出现阶段社会道德沦落

6月12日,杨女士和丈夫从海口一家茶艺馆打完牌回家,发现将近6000元现金落在了茶艺馆。但因为丈夫在拿回这笔钱的时候,给了服务员200元“感谢费”,她和丈夫发生了激烈争执,还给报社打来电话投诉。随后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最后当事人退回了200元“感谢费”。(6月14日《南国都市报》)
        初看到这个新闻,让我想起了小时候经常唱的一首歌《一分钱》,歌里是这样唱的:“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其实,从歌词里宣扬的一种道德精神来看,拣到钱财本来就应该交还到警察或是失主手上,不义之财不取,这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之一,这些都是我们在小学时代都明白的道理,无须赘言。
     其实,民众争论的焦点在于到底应不应该对拾金不昧进行物质奖励?正反双方都各持一词,各有各得道理。认为拾金不昧应该奖励者给出的观点是:拾物者在保管物品、寻找失主、辨识失主的过程中会占用个人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而这些时间、金钱、精力等元素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转化为物质财富的,拾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收取一定的报酬即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一种肯定,也是对拾物者为之付出劳动的一种补偿,我们总不能让拾金不昧者最后沦落到“流血流汗又流泪”的结局吧。而认为拾金不昧不应该奖励者给出的看法是:我国民法通则里明确规定,拾金有昧意味着违法侵占,严重者要追究其的法律责任,拾金不昧的行为实际上是法律的起码要求,用物质奖励来增加拾金不昧行为的发生率,容易使的拾金不昧行为变味,使道德行为金钱化、廉价化,对道德建设有着误导的作用,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嘉奖。
    鉴于现阶段国人信仰缺失严重,仅依靠道德伦理对拾金不昧行为进行自律显得疲软无力,而大多数失主在失而复得后,普遍都存在着感恩心理,愿意对拾物者按照遗失物的价值表示一定的感谢,在此基础上,我国物权法草案结合国外法律以及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明确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应该肯定的说,此规定符合国人普世价值观,能为拾物者与失主之间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最大限度使拾物者在“做好事有好报”的大道上走得更远。
    但具体到服务员在茶艺馆中拾到客人遗失的近6000元现金的事例来说,由于其拾金不昧行为是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属于正常职业行为。将顾客遗失的物品归还给顾客这本来就是服务员应尽的职责之一,就如同医生的职责就本应救死扶伤,警察的职责就应该打恶扬善,消防员的职责是抢险救火……这些都是由于各自职业属性不同而决定,属于职业道德范畴,做到了是应该的,没有做到的反倒是失职、渎职,严重的甚至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站在理性的角度分析,我们不能一看到这个新闻就伦起道德的大棒击在客人的身上,这样难免会有误伤!因为在茶艺馆内消费就等于和茶艺馆签订合约,茶艺馆有义务对其遗失的财物进行保管,至于“感谢费”客人愿意给当然没有问题,不给也无可厚非,和道德扯不上关系。当然,从情感上来看,杨女士和丈夫是否给“感谢费”发生了激烈争执,并且还为此事打电话到报社投诉,这个就让许多人无法接受了。且不说财物在遗失的过程中有被其他客人顺手牵羊拿走等等许多不可预知的可能,单是服务员为之付出的善心善行,都是值得表扬和称赞的,好心做好事却收获恶果,这和“农夫与蛇”的故事何其相似,这又让正在做好事和想做好事的人如何去想?今后该如何去做呢?
    当大家都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本应就做好做到位的事情,当成道德的典范大肆宣扬时,当有些人做了好事却被人反打一耙时……拾金不昧的“感谢费”之争其实更像是一面道德的镜子,折射出现阶段社会道德的沦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受人尊敬的国家。如何重新建立新的社会道德体系,应是当前各级政府亟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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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23:44:5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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