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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拾金不昧“感谢费”的给与收 应利于良好风尚的形成

发表于 2012-6-21 13:36: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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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女士和丈夫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余元现金被服务员捡到,其丈夫到茶馆领回现金时给服务员200元酬谢。却遭到杨女士的反对,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最后服务员退回感谢费。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两口子加第三方对感谢费的态度,展示了当事人的道德面貌,也拉开了全国人对此问题的大讨论,各种观念也开始大碰撞。
      就事论事,我认为在这场特定的拾金不昧事件中,最起码以下两项是不该的:
     一、茶馆服务员不应该接收客户的感谢费:茶馆作为一种服务单位,拾金不昧、拾物不昧应该是一种制度、一种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我们也是服务单位,为客户提供就餐、住宿等各种服务设施,只要是客户在我们的范围之内丢了东西,相关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拾到后必须上缴,任何人都不能昧。这是一个企业最起码应该做到的,是对客户的高度负责。只有这样才让客户真正体验宾至如归的感觉。尽管当初杨女士的丈夫是自愿给予,即表示赠与口头合同成立,按照契约精神,服务员是完全可以领取赠与的。但如果在“自家”丢了东西,还要得到感谢费的话,那就太见外了。所以说,无论客户多么感谢,服务员都不应该收人家的感谢费的,一是为单位形象着想,二是你也没有付出多少辛苦劳动,得之感谢费是不是有愧呢?
     二、杨女士不应该如此撒泼甚至打电话给报社曝光:服务员拾金不昧的实际情况是存在的,是真实的,这样的事情,应该得到失主的感谢,人家的道德最起码是高尚的,应该受到褒奖和正面激励的,这是不容置疑的。而结果呢?不仅物质奖励没有,还带来了精神摧残,早知道杨女士是这样的人的话,还真的不该给她呢?而杨女士这样大吵大闹,反咬一口的做法,只能展露自己私德的瑕疵,为人所不齿,甚至遭人唾弃。
       具体到推广开来的拾金不昧是否要收感谢费的事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自己确实是此期间发生了相关的保管和维护费用,那么失主是应该付出一些费用,弥补拾者的一些损失的,不能让拾者受损。如果没有发生任何费用,只是举手之劳,那就没有必要付出相关费用了。对于“拾金求报”也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这些在我国的物权法律中,也散在着一些规定。比如拾得的活物,肯定要发生一些饲养费用的,尤其对于时间长的,拾者要求些相关费用也是支持的,但什么都有度,过则错。
      希望通过这次关于拾金不昧感谢费的大讨论,能促进我国及早建立专门的《遗失物法》或者《遗失物品管理条例》等,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从道义和法理上促进公众产生共识,使之产生巨大的激励效应和正能量,鼓励更多的人拾金不昧,使其不仅是一种道德风尚和教养的提高,还能建立相应的社会规范和法规,使拾金不昧成为一种社会常态,使失主和拾主双利,形成良性互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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