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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酬谢是引导公众向善的航灯
张学宾
看完这则新闻,真替失主的行为感到尴尬,既然已经付酬金报答了服务员,何必再去讨回?同时,也对服务员是否应该接受酬金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长期以来,在国人的观念中,拾金不昧不求回报是一种传统美德,如果借机接受酬金就带有功利色彩,使高尚的品质带上了瑕疵。其实,这种观念放在与国际社会接轨的今天来看,未免有些狭隘。前两天读到一篇文章:一名中国记者在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去德国执行任务,在去采访的途中拾到一个装有1000欧元和银行卡的钱包,便将它交给了一名巡警,可那名巡警却不让他离开,非要带他去领取奖金和荣誉奖章。原来这在德国是一种制度,已经形成了一种价值规则。据说,提出对拾金不昧给予奖励的是一位名叫索斯盖特的心理学家,他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后认为,每个人捡到钱包后都要看看里面装有些什么,这说明每个人潜意识里都有罪恶的占有欲。假如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物质或精神的奖励,便会增加他精神的愉悦感,就会引导更多人从善。德国根据他的理论进行了实验,效果很不错。由此我们可以推论,适度的酬谢或奖励是引导人们向善的航灯。
我国古代典籍《淮南子》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次,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事后收下一头牛的谢礼。孔子说:“鲁国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救人于危难。”子贡为一个在外国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身,按照鲁国法律,他花费的赎金可以到官府去“报销”,但子贡却没有接受。孔子说:“鲁国不会再有人为别人赎身了”,因为多数人财力不济,没几个人不在乎这点赎金。这就是“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来历。其观点与索斯盖特的理论不谋而合。
当前,为鼓励人们拾金不昧之类的向善行为,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也出台了可以得到奖励或报酬的规定;另据《人民日报》文章介绍,今年2月中旬,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和个人。”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为拾金不昧等向善行为获得报酬提供了依据。
由此看来,古今中外对行善者进行适度的奖励和酬谢都不排斥。不知何时,行善者在“高尚”这个光环的笼罩下,让接受物质奖励“自私”的抬不起头来,把行善与受益绝对对立了起来,彻底摧毁了行善者内心真实的感受。所以,政府或失主出资对行善者进行酬谢都是应有之举,行善者也应该理直气壮的接受这些荣誉。
话说回来,新闻中的失主若有“财物丢在了茶艺馆,茶艺馆就有责任无偿保管并返还”等想法,那就太不厚道,甚至有点胡搅蛮缠。自己又不是三岁孩子,不慎出现失误的后果就该自己承担。如果理直气壮的设法把责任赖在别人身上的心理阴影不除,类似跌倒老人无人扶、发生车祸无人管的丑剧还会上演,任何行善者也不敢招惹这样的“糊涂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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